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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②|哄抬口罩价格,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刑法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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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雨萱 朱昕怡 2020-02-14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在疫情发生期间,某药店发现当地口罩供应紧张,趁机大肆抬高口罩价格,以牟取暴利。受到该药店的影响,周围很多药店也纷纷将口罩等相关防护物品的价格不断提高,最终导致当地防护用品价格整体大幅上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混乱

释法:该药店在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

某药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现市场急需防治病毒的特效药,因此假借研发新药的名义,向社会募集一批款项。在得到该款项后,该企业并未将其投入研发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该企业假借研制特效药物,实际并未将款项投入研发,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三】

在疫情发生期间,某仓库负责管理该疫区,收到大量救护物资,该仓库负责人以该仓库员工也需要防护为由,将大量的口罩分发给员工及其家人,后导致该地区医院物资紧缺,扩大了感染风险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物资挪作他用,构成挪用特定物款罪。该仓库负责人擅自将自己管理的物资挪作他用,导致医院物资紧缺,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如因防护物资紧缺,造成多人感染的后果,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款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

为了防治疫情,某市卫健委组织工作人员在该市机场进行防疫检疫,某市民在机场被检测出发热的症状,但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执意登机,并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

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控措施,构成妨害公务罪。该市民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拒绝接受隔离,扰乱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

因疫情形势严峻,某市在多个高速公路口设立检疫卡口,对通行车辆进行登记和检疫。年前因无证经营而被取消营业资格的某幼儿园负责人希望借此机会,向当地政府施压,从而恢复其经营幼儿园的资格。于是立即组织人手,召集多名员工聚集该市的某检疫卡口阻挠检疫人员工作,致使该检疫卡口交通瘫痪,检疫工作也无法顺利开展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疫情发生期间,该幼儿园负责人在交通枢纽聚众扰乱检疫人员工作,破坏交通秩序,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六】

甲在疫情发生期间,编造虚假信息,声称病人尸体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已经导致多名医护人员感染,医院已经无法救治,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于互联网上,引起民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编造虚假(恐怖)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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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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