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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直接做外企股东!新年第一天,上海首家由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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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玺撼 2020-01-01 12:36
摘要:加快开业,正是《外商投资法》送来的新年“福利”。

新年首日,《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

一早,徐进就赶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登记注册大厅,拿到新鲜出炉的营业执照。由他担任副总经理的上海尊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上海首家由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原本以为至少春节前才能拿到营业执照,现在新年首日就拿到了,是个好兆头!”徐进开心地表示,提前近1个月持照开业,公司可以尽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在春节大休前抢占市场先机。

加快开业,正是《外商投资法》带给相关企业的新年“福利”。

此前,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中国人要先成立一家内资企业,才能和外商开设中外合资企业,不熟悉相关手续的话,前前后后得花两三个月,才见得到营业执照。”徐进说,现在跳过内资企业的设立,中国自然人可以直接和外商开设合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手续少了一大堆,速度快了不是一点点。

除了设立环节得到精简,上海相关登记注册流程也配合《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优化。

“备案制进一步简化为信息报告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副处长吴颖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今年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而是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简而言之,过去要跑两个部门、填两个系统,现在一个窗口一套系统就搞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也与日俱增。《外商投资法》相关条款的修订,顺应了这种需求。近年来,上海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数量保持了年均7%至8%的增长,截至2019年底,上海累计已有外资企业9.1万多家,注册资本超过6400亿美元。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资本参与国际市场,中外资之间的“次元壁”正变得越来越模糊,融合已成大势。

这种变化体现在徐进刚拿到的营业执照上——原本应写有“中外合资”的企业类型一栏,现在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吴颖表示,新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可以预见,民间投资热情将得到充分释放,市场将更有活力!”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表示,《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对上海扩大开放、对各种境外的企业,包括自然人股东在上海设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上海相关的“一网通办”平台系统目前已经针对《外商投资法》做好了优化,各个区也已准备就绪,期待新年上海这片投资热土更加火热。


《外商投资法》带来五大变化:

  • 变化一: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资三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 变化二: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也与日俱增。但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 变化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一直实行逐案审批制,到了2016年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新设变更,开展备案制。

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

  • 变化四: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

长期以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外资三法均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的变化也会为中外双方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存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早作准备。

  • 变化五:外商投资企业将有5年过渡期

与其他法律不同,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法》创设性的为企业预留了5年的过渡期。

5年过渡期内,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会强制其变更。因此,企业还有相当一段时间的缓冲期。

但5年过渡期后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栏目主编:张奕 题图来源:陈玺撼 摄 编辑邮箱:shgcggkj@126.com
文中图片来源:陈玺撼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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