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无锡的吴先生原本在当地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工作。2018年4月,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通过“猎头”公司与吴先生联系,称吴先生到他们公司担任少儿事业部副总经理职位,工资待遇优于吴先生原来供职的公司。
慎重考虑之后,吴先生决定到上海工作。经过两次面试,5月22日,吴先生接到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邮件。邮件载明了录用职位、合同期限、报到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项。6月2日,吴先生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就在吴先生积极准备报到需要的各种资料时,6月9日他突然接到通知:“……决定取消这个职位的招聘……”
陷入尴尬境地的吴先生,于去年8月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交通费等损失9万余元。
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吴先生提供的履历及以往工作业绩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并未就吴先生入职后的薪金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未按《录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报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告,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4日,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及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争辩。
今年1月14日,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应赔偿原告吴先生工资损失及交通费共计7.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与吴先生达成和解。
文字:张志萍、章伟聪 漫画:魏克
本文内容转自《支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