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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总是在“跟跑”,要加强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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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珍 2019-11-27 06:21
摘要:立法模式要改变过去被动回应式的立法、事后总结式的立法,不能总是在“跟跑”,要加强主动谋划式的、前瞻性的立法。

日前,“中国立法四十周年:1979-2019”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举办,会议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与会专家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五个宪法修正案。目前,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法工委处长胡健表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七大转变,包括:立法思路的转变,由“先改革、后立法”转变为“边改革、边立法”,使得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体的扩大,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枝独秀行使立法权,逐步扩大到国务院,再扩大到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等;立法理念的转变,从“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转向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立法重心的转变,从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注重各个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立法内容的转变,从宜粗不宜细转向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立法形式的转变,从以制定法律为主,转向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并重;立法过程的转变,从有限开放逐步转向公开、透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围绕“上海市立法40年的发展”作了发言。他指出,上海地方立法是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与改革开放相伴,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同行,与国家民主法治发展同步。如何衡量一个地区的立法水平?他认为,关键不是看哪一部具体的法律立得如何,而是要看立法体制机制的创新。在这方面,上海作了不少探索。比如,在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的过程中,上海地方立法审时度势,善于创新,在既无国家成员立法授权,又无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上海特色的法治保障路径,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和规定。这些立法举措生动演绎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同步,确保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的法制保障模式和实施路径,成功地被其他自贸试验区所复制,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上,来自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要领导也交流了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有专家表示,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长三角立法要有更大的协同性。还有专家表示,立法要更加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立法模式要改变过去被动回应式的立法、事后总结式的立法,不能总是在“跟跑”,要加强主动谋划式的、前瞻性的立法。

本次会议是华东政法大学复校四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来自长三角三省一市立法部门,国内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法律界专家学者40多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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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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