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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猫”集资诈骗案开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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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11-25 19:23
摘要:至案发,金银猫公司共造成4.2万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7.86亿余元。

今天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国军、张林海、郑晓秋、金齐浩、臧传焱集资诈骗以及金齐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徐国军注册成立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并设立“金银猫”网络理财平台。金银猫公司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关联公司、无贸易背景、无资产抵押的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借款等方式发行理财产品,并承诺6%-11%的年化收益率,非法募集资金。2017年1月9日,张林海及妻子郑晓秋以承担徐国军经营期间尚未兑付的投资人本息人民币7亿元的方式受让金银猫公司,并沿用上述模式及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期间,金齐浩在明知金银猫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郑晓秋等人授意,刻制大量公章,并伙同臧传焱在相关商票、合同上加盖。至案发,金银猫公司共造成4.2万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7.86亿余元。2018年7月和10月,郑晓秋和臧传焱分别主动或接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外,2018年6月2日凌晨2时许,金齐浩在徐汇区衡山路酒吧内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沪BXR133的车辆行驶至延安西路、江苏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齐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6mg/ml。

公诉机关认为,金银猫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国军、张林海、郑晓秋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齐浩、臧传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徐、张、郑系主犯,金、臧系从犯,郑、臧具有自首情节。金齐浩醉酒驾驶机动车,还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所犯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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