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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药神”案宣判,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被判三缓三,他未上诉已在社区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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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11-18 15:51
摘要: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国外代购抗癌药向病患销售,结果因涉嫌犯罪并被刑事拘留。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后,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件也引发关注,被称为上海版“药神”案。(详情请见:直面当事人:疑问重重的上海版“药神”)。

记者今天获悉,本案已于今年10月中旬宣判,被告人翟一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翟一平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翟一平现正接受社区矫正。

判决书显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翟一平和郭梓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翟一平,后由被告人翟一平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梓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翟一平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部分进口药品。经鉴定,这些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翟一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禁止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判决书最后写道。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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