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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反腐看点:长生疫苗案中落马的副部获刑16年,对党中央指示阳奉阴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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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木石 2019-11-16 19:32
摘要:党内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如何启动问责、如何问责都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第二批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成果。例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国共侦破食品犯罪案件5753起,捣毁窝点3568个,打掉犯罪团伙133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279名,总案值86.7亿元。

11月15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因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被问责。

打“虎”方面也有新进展: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一审获刑10年,受贿金额达8819万余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一审获刑16年,除了受贿罪这个“标配”罪名外,吴浈还犯滥用职权罪。

吴浈:严重削弱国家对药品的监管

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吴浈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浈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审批、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1106万元。

被告人吴浈在2009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及2017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吴浈受贿122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部分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8月16日晚8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吴浈落马消息。虽然任内大案频发、多次遭举报,但吴浈落马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有直接关系。

1958年出生的吴浈由江西卫生系统起步,2006年9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兼任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2013年4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安全总监。2013年7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5年8月兼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3月,吴浈退休。

长春长生疫苗案的爆发打碎了他平安着陆的美梦。数月后的处分通报中,吴浈被指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中央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在分管药品监管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徇私情;对人民群众毫无感情,在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严重削弱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吴浈随后被移送司法。

5月30日,成都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浈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笔者注意到,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与法院认定的数额分毫不差,但法院认为有1220万元系未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吴浈实际拿到手的受贿款为900多万元。另一处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吴浈从1996年到2018年,一直未收手,可谓一路贪腐一路爬升。

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派出专门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了监管责任调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对6名中管干部作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等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吴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为何唯独吴浈涉嫌职务犯罪?

因为吴浈肩负着药品监管职责,但被业界称为“疫苗沙皇”的他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严重削弱国家对药品的监管。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浈该适用哪一款,一目了然。

在长生疫苗案中,有7名省部级干部和35名非中管干部被问责,其中既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有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疫苗案爆发后,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91亿元,高俊芳等14名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7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

长生疫苗案件的影响如此恶劣,必须把板子打重一些。无论是对相关公职人员,还是生产企业,这样的处理结果应能给他们打上一针警醒的“疫苗”。

领导不力,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樊金龙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费高云同志作为先后分管、协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代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的施行,党内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如何启动问责、如何问责都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等情形,就应当问责。《监察法》也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方面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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