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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首次披露,李士祥落马的两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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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政知道 董鑫 孟亚旭 2019-11-12 18:17
摘要:李士祥落马之后,有两个细节是首次披露。
据《人民日报》消息,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李士祥,男,汉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学专业),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

公开资料显示,他在北京市工作多年,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区长、区委书记,2006年10月跻身北京市委常委,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秘书长,2012年7月任北京常务副市长,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9月,李士祥落马;2019年2月,被开除党籍;2019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番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李士祥落马之后,有两个细节是首次披露。

第一,李士祥自动投案,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被调查人犯罪以后,在以下三个时间点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

1、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
2、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

3、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

以下这些行为也可以视作自动投案:

1、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
2、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
3、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

4、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

第二,李士祥存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李士祥是十八大后又一位构成重大立功的“老虎”。

十八大之后,至少有13个“老虎”存在重大立功情形,其他12人分别是: 

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河北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陈树隆以及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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