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0年6月14日上午,王某从职校逃学后,独自到同学哥哥家中欲翻找游戏机。女主人卓某发现后大声呼救,并到厨房内拿菜刀自卫,结果被王某用右手臂勒颈部致死。其间,王某夺刀时左手臂被卓某用刀砍伤。王某在清理现场并携带菜刀欲离开时,听到房内婴儿哭声,因害怕引起邻居注意,遂对啼哭的3个月大的婴儿实施加害行为藏于大衣柜内。2018年3月21日,王某在安徽落网。
王某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1990年6月,距今已超过20年,但1990年6月警方就已依法确定王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且已发出刑事拘留证及通缉令,因此王某虽然2018年3月21日才到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以前,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1979年《刑法》第44条规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本案中,王某2018年3月21日到案,现今追诉,按照《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