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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乱局“导火索”命案凶手愿赴台自首,台当局却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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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环球时报 2019-10-19 06:18
摘要:引爆香港修例风波的台湾命案嫌犯陈同佳将在10月23日刑满出狱,有港媒消息,陈同佳已经同意出狱后前往台湾投案自首,但台陆委会却“不敢接招”,被台网友骂翻。
引爆香港修例风波的台湾命案嫌犯陈同佳将在10月23日刑满出狱,有港媒消息,陈同佳已经同意出狱后前往台湾投案自首,但台陆委会却“不敢接招”,被台网友骂翻。

图为监控录像拍摄到陈同佳作案画面(来源:台媒)

香港修例风波起源于一起杀人案。陈同佳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陈承认4项被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并被判监禁29个月。经扣减刑期,陈同佳将于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陆委会18日就嫌犯愿意到台湾自首一事表示,呼吁港方秉持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依其法律程序积极续押侦办。还称台方17日也已明确表示立场,“将在对等、尊严及互惠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港府充分掌握事证,依法追究罪嫌刑责,以实现公平正义。”
不难看出,台陆委会的态度,是希望由香港方面来侦办。但在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陈到台湾接受杀人嫌疑的调查。香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今(18日)在记者会中也指出,陈同佳案件证据移交的要求很高,“现时警方可以做的已经做了”。
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香港警方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难道台湾当局会不知道吗?那台当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由港方来追诉嫌犯杀人罪呢?
不少台网友留言表示,台湾民进党当局此时“不敢面对这个议题”,是在推卸责任。
“可笑,港方用什么理由去续押?人来自首反而不敢接招了,民进党司马昭之心。”

“跨境电信诈骗犯千方百计向引渡回台,却希望陈同佳留港,民进党当局用心险恶。”


早前,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曾表示,台当局的表态是一种巧妙的卸责行为。在没有《逃犯条例》的情况下,案件可能成为“无头案”,但案件毕竟是在台湾发生,为防止出现无法向民众正常交代的情况,只能抢先把责任推卸掉,“减轻法律和道义责任”。
台网友的愤怒并非没有道理,毕竟,民进党当局近期一直在香港修例风波期间扮演极不光彩的角色。一边为香港暴徒摇旗呐喊,一边拿香港当“大选”提款机。
台当局领导人蔡英文不止一次公开表明要对香港暴徒“提供帮助,不会坐视”。“台湾当局还主动跳出来给暴徒找后路,台陆委会称当局“关切”香港,会妥适处理港人来台相关权益的保障。民进党还高调与乱港分子黄之锋窜谋,在岛内制造“反中恐惧”。
就连高雄市长韩国瑜也痛批台当局领导人蔡英文一再利用香港,“香港人流血,民进党补血”。
而台当局在利用、消费香港之后,又意欲推卸法律和道义责任,难怪为台网友所不齿。
用台网友的话说,蔡当局“之前以为捡到的是没子弹的枪,没想到居然是定时自爆子弹,这下子枪支眼看就要走火了,怎么继续玩啊?”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蔡当局出于政治考虑而“不接招”的当天,岛内负责侦办此案的士林地检署表示,嫌犯一入境“马上就会逮捕,一切依法处理。”这与蔡当局形成了明显反差,某种程度上更凸显出蔡当局的“小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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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已决定就涉嫌杀人案赴台“自首”

触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发生于去年的“陈同佳案”。特区政府10月18日发布新闻稿称,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收到该案当事人陈同佳的来信。

陈同佳目前在香港因“洗黑钱”相关罪名于监狱服刑,综合多家港媒报道,特区政府10月18日晚上发布新闻稿提及,林郑月娥收到陈的信件。陈在信中称,已决定刑满后就其所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截图

“陈同佳案”又称“台湾杀人案”“潘晓颖命案”等。案件发生于台湾,死者潘晓颖系陈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去年2月涉嫌在台湾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台当局于去年12月3日已就该案向陈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所涉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

此次特区政府在新闻稿中提到,台湾刑事警察局今天(18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发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转达了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函件已向台方表示,香港方面会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香港特区政府还在新闻稿中提到,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香港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律政司充分及全面考虑了香港警方调查及搜集所得的证据后,控告陈同佳在香港犯有“洗黑钱罪”。陈其后被定罪并被判有期徒刑29个月,现时正在服刑。

特区政府表示,对陈同佳在台湾涉嫌犯的罪行,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香港方面也不可能将陈同佳继续关押,或向他追诉其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

据香港媒体此前报道,陈同佳在香港被控的罪名系被俗称为“洗黑钱罪”的“处理犯罪得益罪”,并被判监禁29个月后,经扣减刑期,陈将于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至于为什么不能在香港被追诉“杀人罪”,台媒此前曾报道称,“陈同佳案”发生于台湾,因台湾、香港没有“引渡协议”,虽然台方已对陈同佳杀人嫌疑发布通缉令,香港方面未能在香港追诉其杀人罪行。

陈同佳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服刑(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香港“东网”此前在报道中提及,“陈同佳案”触发香港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加上陈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狱,特区政府“一直认为修例有迫切性”。然而,香港激进分子近4个月来却针对《逃犯条例》修订一事进行暴力活动。今年9月,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撤回条例修订。

港澳办发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经看得很清楚,围绕修改《逃犯条例》所出现的事态已经完全变质。少数暴徒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世人表明,他们的目的、他们的矛头所向,已与修例无关。

港澳办9月3日记者会。环球时报-环球网/曹思琦摄

香港特区政府此次发布新闻稿前,香港《星岛日报》18日曾引述消息称,陈同佳原则上同意到台湾自首,深知犯下大错,感到内疚,愿意承担罪责,但不希望被判死刑。对此,台湾《联合报》18日报道引述岛内法律界人士分析,陈如果赴台接受侦办,不符合“自首”条件,顶多算投案,未必能获减刑。

不过,《联合报》的报道也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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