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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缓慢,原因在哪?沪人大常委会委员:农转非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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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9-09-26 06:50
摘要:土地流转收益、宅基地产证的确权等这些问题是农民对相对集中居住面临的现实关键问题。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是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农村面貌,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目前,这一工作推进情况如何?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情况的报告。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是委员们热议的一大话题。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改善居住需求的期盼,本市制定了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完善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聚焦“三高两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居民点外的分散居住户,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在原来单一的“上楼”方式基础上,增加“平移”方式,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据了解,目前已启动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全市年度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下达,9个涉农区共核定1.26万户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涉及项目96个。目前,实施方案编制、农民意愿征询签约和拆旧等工作全面开展,28个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年度项目签约率达到24.8%,拆旧率达到约15.2%。

但市人大监督调研发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缓慢,农民建房落地困难。这涉及原村民住房权益的界定和处置问题。调研发现,修订后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对有关“小农民”、“小市民”等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跨村集中居住土地权属调整等政策解读不够,对保留保护村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公建配套费用减免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具体问题研究稍显不足。

所谓“小农民”,是指本市在征地解决农民社会保障时,被征地农民中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这一群体既不能实行就业安置,也不能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所谓“小市民”,是指本市自2001年1月1日以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的农村新出生的人口。他们虽然生活在农村,但其性质为居民户籍,失去了农业户籍身份。

不同群体的农村宅基地权益在推进集中居住工作过程中遇到了政策瓶颈。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委员孙雷说,《管理办法》实施后,因农用地被征用等原因,户籍已经农转非的农村居民已经失去了翻建住房的资格,所以无法纳入集中上楼或者就地平移来更新自己的住房。“郊区这样的情况有多少?初步估计大概在10%左右,如果把这部分居民简单地排斥在外,对保留保护村的规划设施会带来新的障碍,农村的土地就无法真正实现集约和节约使用的目的。”

在张辰委员看来,土地流转收益、宅基地产证的确权等这些问题是农民对相对集中居住面临的现实关键问题。

孙雷认为,对于这部分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以及他们的住房权益要进行认真分析和对待,要明确这部分居民的住房权益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来经过批准、经过产权登记的这部分人的权益是合法的,这部分农民的住房权益消失之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轻易收回,这是中央明确的。”

“农民的住房是私有财产,应该参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应该归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建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这部分的农民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崇明区已经在这一方面有所探索。另外,鼓励有条件的区制定有利于村庄规划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措施,但是必须守住一条底线,即这里的居民不得再自行申请翻建住房。

如果这类农村居民的住房已成为危房,怎么办?委员们认为,要从解决住房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住有所居的问题。来自金山区的张斌代表提到,居住的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农村人员的差异很大,数据差异也很大,有些地方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现象,农村住房大多数于上世纪80年代建造,当时的建设基础条件薄弱,现在的生活条件好了,农村住房大部分用混凝土结构作为基础,寿命达50年,“如果不抓紧集中推进居住,以后再来推进就很难,所以,宜早不宜迟,但是推进过程中,既要有速度、也要适度,如果集中区的位置和配套设施让农民满意,他们自然会去。”

委员们也坦言,集中居住项目从规划编制到完成项目选址、建筑设计、供地、基本农田补划、土地整治等行政审批事项,再到项目施工建设,手续多、周期长,年内完成“三高两区”农民集中居住计划任务难度大。调研发现,有的地方对面上规划保留村的农村集中居住工作尚未启动,如奉贤等区少量农户的住房刚性需求还未得到解决,有的农民住房已经成为危房,存在安全隐患。

“要稳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委员们建议,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既要强调“节地”,在节约土地指标上下功夫,更要注重项目品质,在改善和提升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上下功夫,建设速度和指标要有“度”,不能过于强调速度和数量。

“近期目标与中长期规划脱节,满足了宜居要求却不能满足宜业需要,我们要防止还没想好就干,为求速度不讲力量,政府包办一切,农民被动接受或在局外旁观等情况的发生。”李富荣委员认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应处理好这样几对关系:加快推进与充分酝酿科学规划的关系;追求速度与确保质量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与政府正确引导的关系;近期目标与中长期规划分布实施有序衔接的关系;点状集中居住与整体村庄功能布局的关系;强调乡村肌理风貌特色与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关系;适当超前与量力而行,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的关系等。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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