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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曝光“违法大户”信息的悖论:政府部门与其“曝光”,不如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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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焦帆 2019-09-01 18:37
摘要:2017年3月就已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早已对“违法大户”专门设置了专门的法条。

今天上午,上海公安交警公开“曝光”了一批“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称除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外,公安交警还将“分批次对违法当事人名单进行曝光警示”。

 

图片来源:上海交警官方微信

 

近年来,类似“曝光”违法当事人信息的处罚方式在行政执法特别是交通执法管理中屡见不鲜,但也屡屡惹上争议,关键就在曝光违法者信息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为规避这一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在“曝光”信息时“掐头去尾”,隐去部分信息,却有带来另一重悖论:从实际效果的角度,这样的“曝光”究竟能起到多大效果?

 

充满争议的“曝光”之外,掌握了大量个人关键信息的执法部门,在面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的“违法大户”这样的问题时,真的没有比“曝光”更好的办法了吗?

 

信息社会,政府运用信息手段进行管理既是社会发展必然,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除了上海交警此次公布的首批“违法大户”之外,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都曾使用过类似的办法,一些城市甚至针对违法闯红灯的行人采取曝光照片、个人身份证件乃至工作单位这样的信息。

 

然而这样被俗称为“曝光”“黑名单”的公开违法当事人信息行为,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规定的条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中明确了四种情况——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如果说此前一些地方的警方公开性骚扰乃至性侵作案者面部照片尚可归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一类,那么交通违法当事人信息则无法列入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前三类情况。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明确了“曝光”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七种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样,这其中并无“曝光违法当事人信息”。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海地方立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亦未明确可以曝光违法者信息

 

法院公布作为失信人员的“老赖”个人信息时,有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法律边界。而曝光交通违法者信息的依据,则散见于公安部与其他部委的数次会议和相关文件之中,如2017年1月3日发文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虽然明确“严重失信当事人除要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外,还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惩戒”“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工作进展,宣传推荐诚信典型,曝光不文明出行行为”,但也没有明确可以曝光违法者个人信息。按照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交警部门公开违法者信息时应格外慎重。

 

可以看到,相对于其他省市直接公开当事人肖像、身份证件信息乃至工作单位的做法,上海交警此次首批曝光的十人名单中,仅公布了与身份证同号的驾驶证号后6位,隐藏部分字样的当事人姓名和违法数量三项信息。但这样“审慎”的“曝光”方式,又引发另一种观点:这样的“曝光”作用何在?

 

“曝光”是在法律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话题,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名誉、隐私等造成实际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间接对其带来不利后果,作用在于震慑、警示。那么问题又来了:以上海交警这样的曝光方式,很难对当事人名誉等带来实质性影响。一般公民很少知道至亲之外人员的身份证号信息,而隐去了部分字样的姓名不仅不能精准影响到违法者,反而会对一些名字近似的人带来影响。

 

完全曝光了于法无定论,部分曝光又难起到效果,这一做法本身就成了悖论。难道真的没有办法对这些“违法大户”动真格吗?2017年3月就已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早已对“违法大户”专门设置了专门的法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这意味着如果有逾5起交通违法未处理,两年前人大就已授权交警可直接暂扣行驶证。当时法律实施之前,一度引发大量驾驶员排队处理交通违法。然而这张首批曝光的名单中可以看到,违法数量最多的周X明,累计违法数达到167起;违法数量最少的马X圣,逾期未处理违法数量也累计达到45起。为何法律法规给予了更大的处罚力度,“违法大户”依然存在?

 

随着近年来上海“智慧公安”的发展,功能越来越强大的“电子警察”成了抓拍处理交通违法的法的“利器”,然而与此同时不少市民也有直观感受:街头看到的交警少了。法治作为人类文明之光,归根到底还要依赖于人的信仰、遵守和执行,“电子警察”虽然能给予大力的协助,终究不能代替人来执法。执法部门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于已有专门法条应对的“违法大户”,与其采取法律地位不清、实际作用不明的“曝光”,不如切切实实加大执法力度。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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