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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审宣判,方正科技被判赔偿股民损失,对同类案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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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08-07 19:25
摘要: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其他股民起诉方正科技的系列案件可以参照此案判决快速解决。

因涉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后,上市企业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下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并非单纯的个案,而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其他股民起诉方正科技的系列案件可以参照此案判决快速解决。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方正科技被股民索赔1.69亿


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在2004年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众多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该院目前受理了近千名投资者对方正科技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索赔总额约1.69亿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该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依职权将卢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今年5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中,方正科技与投资者就本案一些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方正科技认为,公司从2005年开始未披露关联交易,在此后长达10年的过程中,四位被上诉人没有买入方正科技的股票,直到2015年受了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发布的利好公告影响,投资者才购入股票,所以,投资者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则认为,只要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持有到揭露日后卖出,就可以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计算,方正科技提出,一审判决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会将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经卖出、只是当时并没有清仓的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入买入成本,有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是因为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问题造成股价下跌所致,这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予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应以无法准确计算而不予扣除,应酌情认定影响比例并予以剔除。

对此,投资者反驳称,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尚未界定明确的情况下,非系统风险更难以确定,究竟什么是非系统风险也没有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此不应予以考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本案合议庭成员、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许晓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作了解读。

首先,根据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推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行为均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诱导。本案被上诉人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时间均在该范围之内,故应推定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一审法院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能够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带来的计算量问题,并不会给投资者救济增加困难。

最后,对于司法解释中“其他因素”的适用应严格把握,本案中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等问题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并不明确,故一审法院未将其作为扣除赔偿比例的因素,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范案件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维权


来自上海高院的数据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增长迅速,2015年收案74起,2018年猛增到了2264起。面对数量众多的相似案件,一一开庭审理工作量巨大,不利于高效化解纠纷。

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明确在处理同一被告、众多原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此次4名投资者诉方正科技案,因为在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所以被选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选定后,对于其他投资者后续提起的诉讼,法院会告知示范案件的情况,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先行委派调解。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文书制作将予以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栏目主编: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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