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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工作时撞人“撞了白撞”?法律人士:特种车辆免责有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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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07-25 17:56
摘要: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法律条款已经明确救护车这样的特种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前提条件有两项:“确保安全”和“执行紧急任务”。

近日,苏州一辆救护车接上一位脚部受伤的病人,随后闯红灯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死者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免责。

 

这一事件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争议: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免责?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当地交警部门称不久会出责任认定报告。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这样的事故在法律上并没有简单地“一刀切”。

 

“道路优先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发生在苏州的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有待于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但可以确定的是,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的是‘道路优先通行权’,也就是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行为不会受到处罚的权利,以及周围车辆和行人应尽避让义务,但这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无条件免责。”

 

救护车优先通行有两个前提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法律条款已经明确救护车这样的特种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前提条件有两项:“确保安全”和“执行紧急任务”。

 

记者从一段现场监控视频中看到,救护车闯红灯横穿马路时,沿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均停车避让。在行至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电动车正常行驶通过,救护车从侧后方撞上了电动车。但从视频中,无法看出救护车是否拉响了警报以及现场是否有交警在指挥。

 

一些网友支持死者家属的说法,认为该起事故中,救护车上的伤者为脚部受伤,不属于“紧急任务”;且救护车闯红灯时未拉警报,经过路口时也没有缓行,未能“确保安全”,应当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也有一网友则认为,法律明确特定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让行”,当时救护车上有人,说明车辆的确是在执行任务,且车上病人脚伤未必不是“紧急情况”,非机动车虽然正常行驶,却没有尽到观察避让之责。

 

“一切有待于当地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此次事故中救护车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关键是看是够符合这两项“前提”。

 

执行任务并非特种车辆“免责”护身符

 

事实上,此前各地确曾发生过救护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也需担责的案例。

 

2016年6月,浙江金华一辆救护车在运送2名电击伤患者时,拉着警报闯了红灯。靠近救护车方向两车道的正常行驶车辆主动避让,但较远处第三根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避让不及,与救护车相撞,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在闯红灯时未能“确保安全”,需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有网友就此事发出了疑问:“闯红灯本身就是不安全行为,又要求救护车确保安全,是不是存在矛盾?”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那么在经过路口时是不是也应该减速呢?如果车速过快,正常行驶的车辆确实可能反应不及。”业内人士指出,事故责任认定必须依据事发时现场路况、天气、双方驾驶员处置等多种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双方的责任。

 

就在上周,上海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7月19日下午5点18分,一辆行驶在隆昌路上的120急救车与一辆行驶在长阳路上的凯迪拉克私家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导致120急救车呈90度侧翻,车上一名60多岁的女性患者家属因事故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另外,救护车驾驶员与一名医护人员在车祸中受伤,80多岁的女性患者情况稳定。

 

不过记者发现,大多数市民和网友还是认同应当让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前两天,上海一名驾驶员因为没有让行闯红灯的救护车,被交警部门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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