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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法保护优秀历史建筑,除了所有人,使用人也将可申请修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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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吴頔 2019-07-23 17:19
摘要:本次修法是建立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践经验和实际需求对原条例作出的修改和完善。

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据悉,本次修法是建立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践经验和实际需求对原条例作出的修改和完善。决定草案共15条,涉及条例草案实质性修改21条,釆取局部修改的方式解决目前本市历史风貌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市、区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

 强化政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理顺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是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各项保护工作及时、有效推进的重要条件。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强相关政府部门间的通力协作。

 此次修法对有关内容进行整合,对政府职责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二是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要依法公示

 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为了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予以保留是必要的,但由于这将对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相关权利的行使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相关程序和要求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一条集中规定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应当是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二是明确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依法予以公示;三是鉴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加大红色革命纪念地保护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一些专家提出,红色革命纪念地是本市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应当有所体现。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发源地,红色文化资源丰富,保护好利用好这些资源,对打响上海文化品牌,特别是打响红色文化品牌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项规定,明确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户外广告

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保护的价值精华和核心要素,是城市文脉延续的重要载体,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按照从严保护、整体保护的要求,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同时,增加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并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修改为“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优秀建筑修缮资金补助对象扩大

 一些委员认为,条例草案赋予了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较多义务,对其合理权益考虑偏少,在调动市民积极性方面的办法不多,建议作进一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政府应当对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五条将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资金补助对象的范围,从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建筑所有人扩大到全体负责修缮、保养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决定草案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负责修缮、保养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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