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考察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十项指标之一。然而过去,部分“僵尸企业”存在重要文件、账册灭失,或者股东、重要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凭借公司本身的力量已无法提供注销所需要的法定材料,面临注销难的痛点。而且,尽管这些企业已不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但由于尚未真正出清,不法分子仍可能利用企业营业执照等从事不法活动。
如何让“僵尸企业”彻底退出市场?上海有了“实招。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联合召开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政策发布会。
自去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裁定执行等问题展开系列调研,并进行多次会商,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双方发挥各自职能,通过府院协调联动,运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共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针对“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容易碰到的四大硬伤已经拿出了办法——
破解了“僵尸企业”注销难题。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简化了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表示,为更大范围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感受度与满意度,并将《纪要》政策落到实处,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厘清边界,避免企业、股东、行政机关因注销陷入循环诉讼,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保障股东正常行使合法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