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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赠与或继承房屋、股民回扣收入等如何交个税?这个文件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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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煜 2019-06-25 23:28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被取消。

 

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简称“《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部分“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被取消后,原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现在还需要缴税吗?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比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以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等,都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属于‘偶然所得’,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有关负责人补充。

 


子女继承或受赠房屋将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现在在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解释。

 

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网络红包”该如何缴个税?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怎样的红包可以被认定为“网络红包”?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普遍存在的形式看,“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股民回扣收入不再缴个税


由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计税项目有所调整,但《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此外,根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包括: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也就是说,股民之前获得回扣收入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现在不用交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

 


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栏目主编:徐蒙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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