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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算不算恶势力?“讨债”界限在哪儿?最全科普啥是“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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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简工博 2019-05-22 05:47
摘要: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的呢?

5月20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该案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金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嫌“以职业索赔为名”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去年以来,全国强势展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了一系列黑恶势力团伙。上海公安机关日前披露的信息显示,上海已侦破3起涉黑案件,摧毁恶势力集团、团伙176个。同时相关部门也鼓励市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最高奖励达2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在影视剧里看到过艺术化夸张化的“黑社会”“恶势力”,但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的呢?

 

惊!超市藏匿过期口香糖向商家勒索钱财

 

去年2月初,金山区朱泾镇世纪联华超市来了一群不速之客,他们坚称超市内有过期食品,多次翻找未找到后,干脆宣称“要回家过年”,强行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要食用油、饼干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去年10月,这伙人又前往金山区朱泾镇华润万家超市,将三条临近保质期的无糖口香糖藏在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盒中,至11月21日下午,再到超市找出这三条口香糖,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赔”2400元。

 

2018年11月22日,这伙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被警方抓获。警方查明,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他人,以“职业索赔人”之名前往上海市各区乃至浙江等省市的华润万家、世纪联华、吉买盛等数十家超市,将超市临近保质期商品藏起来,直至过期后再购买,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使超市面临巨额罚款的方式要挟迫使超市“付钱了事”,做出“影响力”后干脆在未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

 

检察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要挟等手段,在金山区各超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属恶势力人员。金山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职业索赔”团伙成员为啥属于恶势力人员?公诉人在法庭上做了详细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定义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民间纠纷引发或其他事出有因的活动, 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是否构成恶势力,一般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3个方面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为同村,经常三四人开一辆车结伙出来活动,并一起住在旅馆中,超市员工也证实是多人实施犯罪,符合“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至少2名相同成员(含纠集者)多次参与”的组织特征;

 

四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针对的是金山区内的超市行业,2年内多次实施职业索赔,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

 

同时,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超市的正常经营,金山区朱泾镇的几家主要超市均受到影响,见到这些人便十分紧张,符合“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危害性特征。

 

鉴于四被告人及同伙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规模,因此认定其为“恶势力”。

 

近年来,黑恶势力的行为方式不断演变,出现类似“职业索赔”“套路贷”等方式。

 

 

如何理解“黑恶势力”?4个基本概念要搞清楚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该“职业索赔”团伙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恶势力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如何辨别?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多名法律界人士处获悉,“黑恶势力”是一个笼统概念,其中几组法律法规界定的概念必须厘清——

 

“恶势力”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黑”与“恶”,区别在哪儿?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黑社会”与“恶势力”在法律上有区别,特别是在法律实践中,其性质认定直接影响最后的量刑。二者的区别可以从三方面来认定。

 

组织形式上看,恶势力有一定的组织,经常纠集一起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黑社会有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经济特征上看,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

 

危害性上看,“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最根本标准。

 

 

黑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认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考量——

 

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已经产生了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组织表现为“闻之色变”的心理状态。

 

在其所控制的领域内攫取经济利益,已达到了“称霸一方”的程度。

 

犯罪组织是否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法,建立了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

 

例如,奉贤公安分局就在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指导下,捣毁的一个以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符合上述特征。经公安机关侦查,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多名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前科劣迹的人员组成团伙,在本市奉贤、金山地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他人、滋事纠缠等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大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期间还导致了一家服装工厂倒闭。

 

公安机关指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唐某先后成立上海钱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金融企业的名义掩护其犯罪团伙的实体化运作。该犯罪团伙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骨干成员相对固定,除了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外,还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从而逐步演化成为了新型、复合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黑恶势力”涉嫌哪些犯罪?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最直接的犯罪形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黑恶势力的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犯罪类型也是黑恶势力经常涉足的犯罪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诸如“套路贷”中采取骚扰当事人家属、在住处喷涂油漆等方式造成当事人心理恐慌的手段,常常被称为“软暴力”。对此相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12类犯罪线索指向涉黑涉恶犯罪

 

 

打击黑恶势力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主动作为,也需要市民及时发现和举报。上海公安机关向全社会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了12种类型——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题图来源:上海市公安局
部分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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