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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啤酒喝出蜗牛,可乐放冰箱爆炸,看国外如何通过立法惩治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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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赵文斌 2019-05-12 06:35
摘要:今天我们该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天看来理所当然。但是18世纪之前,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神圣不可侵犯,谈平等二字还是奢侈,消费者权益自然不可能登堂入室。直到启蒙思想时代,蒙昧主义、专制主义和宗教迷信受到抵制,“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观念演化成自然秩序,催生了《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纲领性革命文件。但是人权作为普遍性特征方临肇端之时,资本生产仍处于野蛮扩张阶段,漠视消费者权益,不仅因为人权才刚刚萌芽,更在于消费者根本机会没有表达的意愿。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物质的日益丰富,竞争的频繁,消费由被动逐渐掌握了主动,其权益才开始真正受到重视。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这一转变,意味着人类关于质量安全的概念发生了一次根本性转变,生产、制造、服务等一切都离不开消费者权益,生产者应从给予转变为满足。

 

但是从理论走到现实,道路并不平坦。那个年代,消费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只能根据合同法寻求法律救济。合同法的前提是作为原告的消费者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和生产商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产品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最终进入消费者手中,消费者根据合同法提起诉讼,便只能起诉与之建立有合同法律关系的销售商。

 

“无合同无责任”成为那个时代的主要原则,消费者深受其害。1842年,温特博特姆,一个驿站的马车夫,在运送邮件途中,马车轮子突然毁坏,温特博特姆重重地摔下马车而受重伤。温特博特姆将马车制造商赖特告上了法庭,而赖特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结果法院接受了被告的意见,判决被告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温特博特姆只是那个时代的受害者之一,许许多多消费者在受到伤害后,却因缺少一纸合同而投诉无门。面对一起起恶性事件,英美等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责。1860年7月,英国颁布近代以来“第一部试图管理所有食品的单一立法”《食品掺假法》,这部过于温和的法令却有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确立了“保护消费者免遭钱财损失和身体伤害是政府应尽的职责”的思想。其后该观点逐渐成为共识,被认为是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 1913年,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宣布:“法律的第一个义务就是确保其服务的社会健康,卫生法和纯净食品法是商业正义和法律效率的固有部分。”次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20世纪初,美国的麦克佛逊诉布别克汽车公司和英国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等一些经典审判,终于开始打破了“无合同无责任”的规则。

 

1916年,麦克佛逊从零售商手里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一天,他开着别克汽车正常行驶,突然一只车轮轮辐裂成碎片,轮胎发生了爆裂。汽车倒在路边,麦克佛逊被抛出车外,受了重伤。他把别克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是别克公司辩称,轮胎是从一家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尽管只要稍稍检查就可以发现轮胎的缺陷,但是法院还是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判决被告胜诉。从马车到汽车,麦克佛逊是否将遭遇和74年温特博特姆同样的悲剧?当案件上诉到纽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萨认为:“制造人如果知悉该项物品将由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检验而使用的,则无论有无合同关系,对该项危险物品的制造,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人未经注意的,对所发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别克汽车赔偿麦克佛逊。

 

1928年8月26日,英国,多诺霍的朋友为她在苏格兰佩斯利的一家商店里买了一瓶姜汁啤酒。喝完啤酒后,突然一只已经腐烂的蜗牛赫然在目,多诺霍当场昏厥,事后患上了严重的肠胃炎。多诺霍将姜汁啤酒的制造商史蒂文森告上了法庭,结果被初审、二审先后驳回。她上诉至英国上议院,5名上议院成员激烈争论,最终以3:2判决多诺霍胜诉。司法委员会为此指出:产品的生产者“知道在产品准备或者包装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将导致消费者的生命或者财产损害的,该生产者对消费者负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生产商未尽到责任,便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过失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那些购买了瑕疵产品并因此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生产商。

 

1944年的一天,对于餐馆女服务员埃斯克拉来说,一切都显得很正常。可是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悲剧发生了,突然其中一瓶爆炸,埃斯克拉受了严重伤害。她随后将可口可乐公司告上法院,但是她拿不出任何证据,相反后者倒提供了瓶子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埃斯克拉悲伤极了,然而加利福利亚最高法院的判决让她悲喜交加,法官特雷诺认为:当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致人伤害,那么制造商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美国法院在各种判决中不断扩大对疏忽责任的解释,责任人不仅限于制造商,设计人因疏忽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责任。“过失责任原则”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无合同无责任”的规则。二战前,消费者保护运动基本上是消费者的自发运动。而二战后,世界主要商品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从以经营者利益为重心转到以消费者权益为重心,和全社会一道真正开始维护起消费者权益,相关制度和法律体系随之逐步完善,成为各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3年,格林曼的妻子购买了一件尤巴电力公司生产的电动工具,当格林曼用此刨削木材时,一块木头从工具中突然飞出,砸中他的脑袋,立刻血流满面。格林曼为此起诉了尤巴电力公司,初审法院判决他胜诉。被告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该法院法官维持原判,并写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意见:“为了使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原告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这一判决将消费者保护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其意义在于:判定制造商有没有责任,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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