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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三大历史成就,环环相扣,其中两个与法律有关,另一个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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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立民 2019-03-16 06:43
摘要: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都是唐朝的成就。它们不同程度地与唐律有关,是以唐律为中心,然后加以延伸,闯出了一片新天地。其中,唐朝造就了唐律,唐律是唐朝一部土生土长的法典;唐律凭借丝绸之路,被移植到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中华法系因为有了这些东亚国家组成的成员国,而建立起来。在这三大成就中,唐律始终存在。先产生在唐朝,后转移在丝绸之路上,再到这一些东亚国家,最后形成中华法系。它们之间的联动,造就了唐朝的这三大成就,还闻名于世 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是如何联动的

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朝代,也是当时亚洲最强大的国家。唐朝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其中就包含了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而且,它们之间还有互动,相得益彰。唐律为丝绸之路保驾护航,还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中华法系依托唐律而建立起来;丝绸之路是联系唐律与中华法系的纽带,使唐律能够为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所接受、移植,最终形成中华法系。 它们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唐律为丝绸之路保驾护航,还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系统的律典,也是唐朝的主要法典,一部刑法典。它共有12篇,502条。其中,第1篇名例是总则,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刑罚制度;其他11篇则是分则,规定了需要打击的各种犯罪,其律条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比如“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 唐律的结构与内容都十分完善,在中国古代律典中,被认为“唐律为最善”。

 

中国的丝绸之路最晚起源于汉朝,唐朝又有大发展,不仅扩大了陆上丝绸之路,还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一条以经贸为主的综合性之路。在经贸的带动下,人员、文化等也都在交流之列。唐朝的丝绸之路也是如此,为了保证丝绸之路的安全与繁荣,法律保护不可或缺。唐律在这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通过打击损害人身、财产、交易的犯罪,来维护人身、财产、交易安全,保证丝绸之路的畅通。唐律打击损害人身的犯罪。它规定,对杀人、伤人的犯罪,都要按照犯罪后果的不同分别量刑。比如,图谋杀人者,要被“徒三年”;杀人既遂者,要被判斩刑。伤人犯罪也是如此。比如,打落受害人一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打落两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半”。唐律也打击损害财产的犯罪。它规定,强盗即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方法而获得他人财产者,就是未遂也要被“徒二年”;既遂的最重用刑为斩刑。交通工具是唐律重点保护的财产,如果杀死他人的一匹马,犯罪人要被“徒一年半”。唐律还特别重视保护交易安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要被认作是犯罪行为,最重的用刑是“杖六十”。唐律的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丝绸之路的安全,保证其畅通无阻。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使用的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最重的刑罚还可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因此,唐律与唐朝其他法律相比较,更具有了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等的优势。这就决定了唐律在唐朝丝绸之路中,能够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事实也证明,唐律确是在丝绸之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打击外国人在唐朝犯罪方面。据《旧唐书·北狄传》记载,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年),唐朝周边的黑水靺鞨国的武艺派人去诛杀身在唐朝的门艺,但刺杀未遂。为了保证门艺的人身安全,河南府派人抓捕武艺派来的刺客,结果刺客全部落网。即“河南府捕获其贼”。这一抓捕的依据就是唐律。

 

法系是依据世界各国法律的特点与历史传统,从外部对法律进行分类时使用的一种术语。中华法系是世界上的著名法系,列入世界“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成员国是东亚的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国家。中华法系建成于唐朝,代表作是唐律。唐律的大量内容被这些成员国所接受、移植。在朝鲜,其刑法就是模仿唐律而制定。《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在日本,《大宝律》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但它却是唐律的翻版。 在越南,李太尊、陈太尊执政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刑书》和《国朝刑律》也都把唐律作为楷模,只是“时而斟酌”而已。 可见,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名副其实。

 

中华法系依托唐律而建立起来

 

世界上的法系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世俗法法系与宗教法法系。宗教法法系因为法律与宗教融为一体,法律内容嵌入在宗教经典之中,没有专门的法典,也不以世俗法典为代表作。世俗法法系则不同,特别是在制定法国家中,一般都制定有独立的法典,也有世俗法典作为代表作。世界五大法系中,大陆法系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则是唐律。 没有唐律,中华法系也不复存在了。

 

中华法系能依托唐律而建立起来,是因为唐律被中华法系的母国唐朝制定出来,而且还非常优秀,成为中国古代法典的典范。唐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中国法律长期发展的结晶。中国在夏朝就有名为“禹刑”的法律,商朝的法律成为“汤刑”,西周时则有“九刑”“吕刑”等等。以后,每个朝代仍然都制定自己的成文法。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晋有魏律、晋律……到了唐朝,集以往立法之大成,终成唐律。唐律在结构与内容方面都远超以前立法的水准,达到中国古代立法的顶峰。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等封建朝代制定的法典,也都以唐律为范本,大量吸取唐律的内容。唐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同时,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说,罗马法是世界奴隶制时代法律的代表作,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资本主义时代的代表作,那么唐律便是世界封建时代法律的代表作了。 正因为如此,唐律才会受到一些东亚国家的青睐。

 

唐律中包含了中华法系的一般内容,特别体现在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内容与司法等一些方面。在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唐律强调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用唐律自己的话说,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思想传承了西周“明德慎罚”与西汉“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治理国家以教化为主,法制为辅。这正是德治思想的集中体现。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突出维护等级特权制度。它用刑法的规定来规范等级特权制度,尤其是保护君权、父权与夫权。唐律用这种等级特权制度来形成一个有利于推行专制、人治的社会秩序。在司法方面,唐律竭力维护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地方的司法长官亦由行政长官兼任。这种集权体制为唐朝推行专制统治打下了基础。唐律的这些内容正是中华法系的主要内容与集中体现,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就顺理成章了。

 

一个法系的形成除了有母国还不行,还需有成员国的拱卫。唐律成为中华法系母国的典范性法典外,还需被成员国所接受、移植,成为它们国家立法的楷模,大量吸收唐律的内容,以致唐律能成为中华法系母国、成员国共同认可的法典。唐律做到了其就是这样的法典。中华法系也就依托唐律而建立起来了。

 

为什么一些东亚国家会移植唐律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唐律是农业国家的产物。中国古代是一个农业国家,中华民族主要是一个农耕民族,唐律就是在这样的国度里诞生。这就决定了,它的内容十分适合农业国家,而不是游牧、工商业国家。那时的一些东亚国家也都是农业国家,朝鲜、日本、越南无一不是如此。它们与唐朝具有相似的经济背景,采用唐律会比较顺手一些。

 

第二方面,唐律的水平比较高。唐律的水平要明显高于这些东亚国家,它们移植唐律以后,可以使本国法律的水平得到很快提升。这也是它们所期望的,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方面,唐律的移植有了一定的文化基础。这些东亚国家在唐朝以前,就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文字、风俗、习惯、科技等在汉朝以后,就已大量渗透到这些国家。它们的文化有许多方面与唐朝类似。有了这一文化为基础,唐律的移植也就十分方便了。

 

总之,一些东亚国家采用唐律是多因一果,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非完全偶然。一旦这些东亚接受、移植了唐律,母国与成员国都已具备,代表作已经到位,中华法系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可见,唐律在形成中华法系中,举足轻重。

 

丝绸之路是联系唐律与中华法系的纽带

 

唐律产生于唐朝,中华法系则由唐朝与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共同构成。要把唐律与这些东亚国家联系起来,没有纽带不行。这根纽带就是丝绸之路。通过丝绸之路,使唐朝与这些东亚国家加强联系,相互交流;使唐律能够走出国门,输出到这些东亚国家,使它们了解、认识,然后接受、移植。没有丝绸之路这根纽带,这一切都不能实现,中华法系也就无法诞生了。

 

在输出唐律与建立中华法系的过程中,唐朝的陆上、海上丝绸之路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里以唐朝通往日本的丝绸之路为例。从唐朝前往日本,先走陆上丝绸之路到朝鲜,然后再利用季风到日本。从日本到唐朝也利用这一季风。 这一丝绸之路不仅承载着商人,还承带了大量遣唐使等人员。据统计,从贞观五年(631年)至乾宁元年(894年),日本先后派出遣唐使19批,最多一次达到651人。

 

在日本的遣唐使中,还有人专门到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就学,专门学习中国文化。“太学诸生三千员,新罗、日本诸国,皆遣子入朝学习。” 这些日本人员中,就有一些学习过唐律。学成后,便把唐律带到了日本。丝绸之路也就把唐律输出到了日本。

 

从制定《大宝律》的人员来看,许多人都是通过丝绸之路,从唐朝到达日本。其中既有留唐学生、也有唐人、唐朝移民的后代。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对此有过阐述。“参与撰写《大宝律令》的人当中,伊吉博德、土部生男、白猪男曾在唐留学,萨弘格本身就是唐人,调老人、黄文备、锻大角、山口大麻吕都是大陆移民的后代,都有研读唐法的有利条件。” 他们带着从唐朝学到的唐律知识,利用丝绸之路带到日本,通过移植使日本的法律有了飞跃发展。这正如日本学者撰写的《日本法制史》一书中所讲的,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 日本从丝绸之路中受益,并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朝鲜、越南也是如此,也都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中华法系借助丝绸之路建立起来了。

 

可见,在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不能没有丝绸之路这根纽带。缺少了这根纽带,唐律无法输入到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无法被成员国所接受、移植,中华法系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无法实现了。

 

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都是唐朝的成就。它们不同程度地与唐律有关,是以唐律为中心,然后加以延伸,闯出了一片新天地。其中,唐朝造就了唐律,唐律是唐朝一部土生土长的法典;唐律凭借丝绸之路,被移植到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中华法系因为有了这些东亚国家组成的成员国,而建立起来。在这三大成就中,唐律始终存在。先产生在唐朝,后转移在丝绸之路上,再到这一些东亚国家,最后形成中华法系。它们之间的联动,造就了唐朝的这三大成就,还闻名于世。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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