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毛女士问:
日前在一家大商场买了3件打折衣服,3天后发现衣服品牌、做工、质量都有问题。比如,衣服里外商标不同,标签是手缝的,初步判断是假货。之后找商家沟通,商家承认衣服有问题,提出和厂家三方沟通解决。但我担心信息泄露,没有同意。销售商说可以退换,但我听说应该是假一赔三,甚至有说“假一赔十”。我想问:商场买到的商品真假如何鉴定?消费者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维权?
记者调查
毛女士提出的“假一赔三”是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至于说“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从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来,“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与此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严重后果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获得法定的赔偿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一赔十”则专属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毛女士遇到的情况如何维权?目前商家已经承认服装是有问题,但是不是假货,需要鉴定。可以采用来自于品牌商的鉴定结论。如果厂商拒绝合理赔偿要求,消费者可以请求消保委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