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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反对性别歧视,就不怕用人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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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侍佳妮 2019-02-23 17:58
摘要:明文规定配合惩罚措施,今后用人单位大约不敢明目张胆地向女性求职者提出“你能保证三年不生孩子吗?”这样荒唐的面试问题。然而,“隐性歧视”如冰底流水,或许依旧难以消弭,甚至可能愈演愈烈。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通知》共八条要求,多次提及女性生育、育儿问题,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点:在职场中,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是生育歧视。女性职工生育,客观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人力资源损失,成为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根源。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通知》也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显示出改善现状的决心。《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明文规定配合惩罚措施,今后用人单位大约不敢明目张胆地向女性求职者提出“你能保证三年不生孩子吗?”这样荒唐的面试问题。然而,“隐性歧视”如冰底流水,或许依旧难以消弭,甚至可能愈演愈烈。

 

招聘方不问“你能保证三年不生孩子吗?”,就能让女性求职者高枕无忧?这显然太天真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人们早已在相关领域屡见不鲜,对用人单位来说,要规避《通知》的具体要求,又在客观上通过对女性求职者加以更多制约,从而实现某种“自我保护”的目的,办法会比想象的多得多。

 

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上,特别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女性婚育带来的潜在用人成本提高,某种程度上也是其不得不考量的因素,对此舆论也不必刻意回避。可以想见,由于不能获知女性的婚育状况,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在录用女性员工时可能会更加慎重。

 

而若这种隐性歧视无法打消甚至变本加厉,长此以往,或将逼迫大量求职女性主动承诺在职期间不生育,以交换工作机会。不仅不能减少性别歧视,还将导致全社会的生育意愿进一步降低,违背政策初衷。

 

要根治隐性歧视,必须令用人单位口服心也服,一方面需要刚性的政策干预,一方面也应当探索一些正向的引导措施。比如,有两种思路就可供参考。一是弥补用人单位因聘用女性员工而产生的损失,比如按女性员工人数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或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已有相关措施,但仍处于探索阶段。

 

二是对等抬高用人单位聘用男性员工的成本。例如,参照日本,要求男性员工每名子女出生时,用人单位必须额外发放该男性员工半年的薪酬,一次性汇入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如此,雇佣新妈妈的企业负担人力成本,而雇佣新爸爸的企业付出真金白银,虽然仍难减缓生育对女性职业中断造成的伤害,但至少在招聘环节能够稍许平衡用人单位的成本考量。再如比照北欧,延长产假和育儿假,规定新生儿父母可以轮流休假,也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思路固然造福员工,却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如何为用人单位解除后顾之忧,就需要进一步的支持配套。生育成本既不应由女性个人承担,但也不能过分加诸用人单位,需要政府、社会构成一套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此番《通知》也提出了更大范围的指导精神,包括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开展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等,意在强调各方共同承担生育成本,为女性生育构建必不可少的坚强后盾,这些条款,就应当有具体的细化和落实。

 

当今社会的性别、家庭、生育观念都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传统的社会分工以及滞后的社会角色预期,阻碍了女性自由发展,也妨碍社会进步与和谐。《通知》没有涉及的一点是,消除性别歧视,既要关爱女性,更要勇于打破传统性别分工。

 

只要社会对母职的期待远高于父职,用人单位招收女性就永远不如招收男性“划算”,自然会想尽办法规避政策约束。解决这个问题,恐怕更为任重道远。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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