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时评 > 文章详情
法学教授谈赵宇案:凭什么认定“防卫过当”?法律不要为难普通人
分享至:
 (5)
 (2)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罗培新 2019-02-21 19:58
摘要: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标准的理解与把握,几乎完全以结果为中心来展开,动辄认定为防卫过当。缺乏价值判断的引领,法律的适用,往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今天,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备受关注的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似乎尘埃落定。此前,赵宇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将不法侵害人李某踢成重伤,被福州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拘留14日,后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事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民愤滔滔之下,2019年2月21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众拍手叫好,民怨似乎可以平息。然而,赵某被关了14天,2个月来担惊受怕,无可计量的精神损失,到底该向谁要个说法?而且,更为糟糕的是,这则通告,向社会传递的信号是,见义勇为者在挺身而出、奋力博斗之时,还必须精选攻击体位,斟酌用力轻重。如果“不当”伤害了不法侵害人,轻则拘留,重则有牢狱之灾。

 

所有的问题,聚焦于对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理解。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赵宇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他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很多网友将赵宇和去年昆山“反杀案”中的于海明相比。于海明最终被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同的是于海明是为了自救,而赵宇是为救他人。举重明轻,既然自救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救人者就更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即便有人认为其间有差别,于海明当时的情况是,另一方刘某某朝自己的车辆跑去,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去拿其他凶器、找人帮忙,还是自行躲避;而赵宇将李某推倒、打了两拳后,又朝其肚子踹了一脚,警方描述中看李某没有继续进攻的动作——但仅凭这个“差别”,能判定赵宇在李某倒地之后可以精准判断出李某没有继续攻击的想法,因而不应“防卫过当”地“踹这一脚”吗?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标准的理解与把握,几乎完全以结果为中心来展开,动辄认定为防卫过当。缺乏价值判断的引领,法律的适用,往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法律规定千条万条,最首要的一条是,法律不要为难普通人。面对一位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不法侵害人,要求见义勇为者既制止了不法侵害,又未给侵害人带来过重的伤害,收发自如,恰到好处……这是对神的要求,而不是对普通人的规范。真正打过架的人都知道,在那种血脉贲张、以暴以暴的紧张情境下,要求拿捏好发力分寸,实在是强人所难。

 

相反,一个符合法理的理解是,性侵是严重暴力犯罪,以同等暴力程度的防卫行为予以还击,符合比例原则,也在侵害人的合理预期之内。

 

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司法异化,其根源并不在于法律规定出了问题,而在于司法工作者将自身的功能矮化为纠纷解决,而未从更大的社会意义上塑造价值、确立预期。见义勇为,流血流泪,袖手旁观,一生安康,势必耗散乃至消灭良善动机,这绝对不是法律追求的价值,更不是健康社会应有的样子。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作者为法学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2)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