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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点:公共法律服务在供给侧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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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杜文俊 2018-11-21 06:30
摘要:以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018年11月19日,“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构建”专家研讨会在杨浦区召开,来自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话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杨浦区司法局委托上海社科院作专项课题研究,为正在先行先试的公共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的落脚点在哪里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基本社会服务重要保障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上海进博会考察期间提出要深化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更加注重在细微处下功夫、见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研讨会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王玉梅研究员指出,习总书记此次上海讲话的思想方针与工作要求需要地方积极响应并尽快落实。具体来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法治宣传怎么做,法治教育如何开展,向哪些人提供哪些特定的公共法律服务等等一系列疑问,都应当在我们这个时代背景下得到解答。

杨浦区副区长李雅平提出,法律服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法律民生工作,深化社会治理创新意味着要把更多的资源整合进去,将更多的服务优化,供给给群众。杨浦区司法局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做法上先行先试,取得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在新形势背景下,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服务,必然会成为公民接受的制度性安排。杨浦区司法局局长陆静表示,公共法律服务是一个新的实践领域,仍需作进一步探索。

 

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具备哪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公共法律服务如何界定,边界在哪,应构建一个怎样的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解决是课题立论的基础,也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的前提基础。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课题组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定位为: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律服务。该服务具备均等化、公益性、普惠性、便捷性四个基本特征。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提出,一个系统的先进程度,需要考察的是其思想,而非行为。针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应当是以广义视角来看,而不仅仅是政府单向提供的服务。通过归纳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设立可以从可获得性、可包容性、可参与性予以考量。首先,可获得性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以人民为中心、高性价比、智能制造及柔性制造。其次,所谓可包容性,是基于现实社会比较明显的分化、多元的需求之上,应该提供有梯度的、多样化的可选公共法律服务的产品组合。再者,可参与性并不意味着得政府非得一体化负责,适当的通过购买市场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吸纳更多的公民和法人参与进来,使得更好地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同时,施伟东副会长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要防止设定的过分具体化,因为基于具体考核事项可能带来工作的碎片化。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打通,跳出传统的框架以摆脱内循环的局面,大胆尝试与其他民生工作相连接。指标体系的设立应首先阐明其外延及内涵。外延在于不同体例间指标体系的区分界限及各自的立意基点,内涵是指同一指标体系内各项指标的内在逻辑与层次。其次,指标体系的设立必须要有对应的绩效评估。再者,应当根据主体的不同,在设定考察常规事项的基础之上,对于更多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的新增特色项目作为加分项目去评估,使得指标体系的构建更具逻辑性、层次性,也更加突出了指标体系的引导价值和社会意义。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杨雄研究员建议:全覆盖、复杂的指标体系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应当在上位法的指导之下,设立更为简单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可用循证理论作为理论参考,以专业性、民众的价值观和需求以及证据链的完善三大要素作为指引一一循证,而非主观臆想,从而使得指标体系更具操作性、便捷性、普惠性。

 

公共法律服务在供给侧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及形式,专家学者讨论热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叶必丰教授提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强调公共法律服务的界定、界限、标准,哪些不能纳入,服务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样的形式提供服务,服务的边界在哪儿,这些都非常重要;同时,作为一项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服务不当、甚至错误,在带来后果的情况下,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也将伴随着实践发展必须在制度设计中考虑。

 

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副处长毛文瑾认为:首先,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是平均用力,也不是在每个层级平均用力和投入,因为平均同等用力的计算方式下,势必会带来不均衡。其次,在服务方式和供给的内容上,目前政府的主打产品和老百姓实际的需求、意愿有一定的偏差。再者,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伴生性又有相对独立的属性。公共法律服务既为八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保障,同时,公共服务也存在相对独立的成分,例如: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程金华教授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则另有一番思考,他指出,一方面,目前部分法律服务已经高度市场化,高度市场化的水准更高,如何让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进行有效对接是必须关注的;另一方面,应当客观地去思考、决定,而不应当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观考虑而非社会所需要的,这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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