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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霸座”“堵车门”等发生在日本,等着“修理”肇事者的将是四部法律,下场会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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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尹良富 2018-10-03 06:30
摘要:针对这些不守规矩的乘客,日本有《铁道营业法》、《铁道运输规程》、专为第一条新干线制定的《特例法》,以及《轻犯罪法》,总有一条法条的处罚“适合”他(她)。

10月2日,据@平安贵州铁警通报,10月1日由温州开往贵阳的G2306次列车上,一女童因无人照顾被安排坐在餐吧车的边凳上,一无座男子将女童抱坐腿上,后被发现该男子裤子拉链拉开。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自2003年开通运营沈阳-秦皇岛客运专线以来,我国铁路驶入了高速化的快车道中,截止到2017年底,高速铁路营运里程达2.5万公里,占世界高铁总量的66.3%,为国人出行带来了舒适和便捷,对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说,从硬件上说,我国高铁建设已居于世界前列,但是“软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从今年1月开始,不文明乘坐高铁的新闻时有耳闻,“堵车门”“霸座”等事件被频频曝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世界上最早从事旅客运输的高速铁路系统是1964年开通运行的连接日本东京到大阪的东海道新干线。那么,假如这些事件发生在日本,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日本的新干线列车分为“指定席”和“自由席”两种车厢,前者实行的是时间、车次、座号“三指定”的对号入座制,后者拥有随意选择日期、车次等想什么时候乘车就什么时候乘车的“自由”,但同时也必须承担交通紧张时“坐不上座位”的风险。日本的新干线上偶尔也会出现少数乘客不守规矩、霸占他人座位的现象,诸如持有不靠窗座位的“指定席”车票的乘客去“霸占”他人靠窗座位,持有“自由席”车票的乘客去“霸占”“指定席”座位等,但是“霸座”当事人大都知道自己是理亏的,当被人指出时,一般都会乖乖地让出座位,基本上不会酿成让全国舆论一片声讨和谴责的“霸座”事件。除了“霸座”现象外,日本偶尔也会出现排队等车时插队抢座的现象。针对这些不守规矩的乘客,日本则有《铁道营业法》、《铁道运输规程》以及专为第一条新干线制定的《特例法》,以及《轻犯罪法》,总有一条法条的处罚“适合”他(她)。这些法律涉及到乘客乘车的方方面面,这里仅对涉及到规范乘客乘车行为的法条进行简单的归纳与梳理。

 

先说《铁道营业法》,它诞生于明治时代的1900年,截止到2006年,在长达106年的时间内只修订了6次,算是日本铁道运营管理领域的“基本大法”。该法制定了这样一些乘车规范:乘客必须购票乘车,必须持有效车票对号入座;乘客必须接受列车乘务员查票,未持有有效车票或拒绝检查车票或拒绝集中保管车票者,将被处以乘坐区间票价三倍的罚款,无法确定乘坐区间和座席等级的,则按照列车全程运行区间及最高座席等票价,处以票价三倍的罚款;在未征得乘务员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无票乘车,不得持有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席,否则也将被处以罚款;未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或拒绝接受查票或支付车票款者,以及在列车行车过程中擅自打开车门,不在列车规定座位落座,不听从列车员的制止命令,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及男子闯入专为妇女设置的车厢及其他扰乱车内秩序的行为,均属犯罪行为;暴力胁迫妨碍列车员执行公务服务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实刑处罚。

 

除了这部法律之外,日本还有作为部门规章的省令《铁道运输规程》。这部规章诞生于1943年,在此后60年时间里先后修订15次,专为《铁道营业法》照应不到的地方“打补丁”。它对于乘客行为规范得更加细致和具体。比如,旅客与公众必须服从列车员行使职务上的指示与命令;乘车人未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或拒绝接受查票,乘务员必须对其征收乘车区间三倍的票价款;乘客不得在列车发出发车指令后乘车;乘客乘车时不得有破坏公共秩序与伤风败俗的行为,不得有危害他人健康与安全的行为;不得造成车辆及器具及其他铁道设施有损害之虞的行为。

 

专门为1964年开通的东京到大阪的东海道新干线制定的《关于处罚妨碍东海道新干线铁道列车安全运行行为的特例法》中,则有“损坏列车控制设备或导致控制设备功能无法正常工作”,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的罚款”的规定。“堵车门”行为不仅触犯了上述两部法律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还直接触犯这部《特例法》相关规定,或者“去蹲大牢”或者接受5万日元的罚金刑,必须“二选一”。稍微有点思维能力的人大概都不会选择“进去吃牢饭”,一般会选择接受经济处罚,从当时日本城市工薪族月均收入为6.3万日元的水准看,这个5万元的力度还是蛮大的。对比合肥铁路警方对“堵车门”的罗某某所采取的2000元顶格处罚看,我国的处罚标准还是轻了一点。

 

除了这三部专业法律法规外,日本还有一部《轻犯罪法》可以“修理”不良乘客。“轻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对够不上处以实刑量刑标准的轻微犯罪行为加以惩戒的法律,与我国的《治安处罚法》相当。这部法律中部分条款适用于乘客乘车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比如,乘客在乘车时通过言行举止对他人“动粗”的行为,持有“自由席”的乘客为了插队抢座的行为,所持行李物品对车辆造成污染的行为,在列车卫生间以外的场所肆意大小便等行为,都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骚扰他人的“轻犯罪”行为,警方都可以对其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30天以下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被刑事立案和逮捕。再比如,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出现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的情形时,则有可能触犯妨碍铁道公司执行业务罪,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乘客被《轻犯罪法》“照顾”的案例比较少见,但有一起事件曾被媒体报道过,2016年一位东日本JR电铁列车司机在千叶一个路段停车时,因为驾驶列车期间产生内急,又没办法去卫生间,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停车下客期间匆忙拉开驾驶室另一侧的车门行“方便”,结果被调离司机岗位,罚款10万日元。

 

与日本铁道部门给乘客立的如此众多的“规矩”相比,我国铁道部门在对应“堵车门”和“霸座”行为的处罚上,乘务人员在处理这些不法行为时,往往显得唯唯诺诺,“硬气”不起来。当然,他们可能有各种顾虑,目前的法律惩治力度也不够。但从根子上说,铁路部门缺乏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没有高度重视发生在列车上危及公共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所带来的危害性,没有从公共安全及经济损失的角度去衡量和评估其企业自身与公众可能受到的危害与损失,没有制定衡量这些危害与损失的标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相关机制的配套也没有跟上铁路迅猛发展的步伐。比如,现在只有长途列车才配备乘警,短途列车一般只配备安全员。安全员没有执法权,遇到 “霸座”行为时,基本上是缩手缩脚、谨小慎微的,既害怕违法者耍横行凶,又害怕处置过程中伤及无辜,处置这些事件的过程都面临着产生刑事与民事上诸多责任问题,只能求“安稳”,向沿途的铁路派出所求救。那么,我们能不能像日本那样,赋予列车乘务员或安全员拥有与其执行业务匹配的现场处置权力呢?当然,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治安员在执行业务时最好能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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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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