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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之争背后:当生命受到威胁时,谁能恰到好处制止侵犯、精准打击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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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8-08-30 16:46
摘要:背后其实是公众对于“正当防卫”在千差万别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运用的争议。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迅速引发关注和争议。

 

从网上流传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一辆宝马车与一辆电动车疑似在路口发生剐蹭,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车主交涉。没过多久,一名男子从宝马车驾驶座上下来,随后折回从车中拿出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不料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持刀还击将“宝马男”砍伤倒在草丛,“宝马男”因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这一事件社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在应急状态下作出的反应是出于自我保护,另一种则认为“骑车男”有追砍情节,已经属于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观点之争背后,其实是公众对于“正当防卫”在千差万别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运用的争议。

 

当壮汉持刀砍来,谁有心情去看是刀背还是刀刃?

 

事件发酵至今,舆论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骑车男”。从事发后各大网站做的调查来看,绝大多数网友都认可“骑车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约2成网友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看来,这反映出人们对私力救济的态度:“当公权力来不及保护我时,人们希望法律支持自己进行反击。”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骑车男”的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视频来看,我认为‘骑车男’还处在防卫状态。”林东品指出:首先,“宝马男”手持长刀,明显存在行凶意图,而且已经对“骑车男”造成了伤害,危及到他的人身安全;其次,“宝马男”是从车上取出凶器,对“骑车男”来说,无法判断其返身是为了逃跑,还是为了再去车上拿出什么武器;最后,和“宝马男”相比,“骑车男”孤身一人处于弱势地位,“在那种情况下,不能苛求‘骑车男’精准地判断局势。因为如果不还击,躺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林东品说,正如网上流传的一则传言,在某些地方,拿刀背敲别人两下再扔掉,是一种吓唬人的行为,“宝马男”死于文化差异。但是,当一个壮汉持刀砍来时,谁还有心情去看他用的是刀背还是刀刃呢?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为何这么难认定?

 

但是,有媒体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有律师指出,“骑车男”在夺刀后有追砍“宝马男”的情节,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涉嫌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已经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无问题。但是立法和司法是两回事,任何法律都需要人来执行。” 汪明亮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学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即使是侵犯者也享有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正当防卫不能损害到他们应有的权利,“我觉得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太难了。”

 

汪明亮认为,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当公权力无法保护公民时,赋予公民动用私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对人们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这是不合理的。“当人们处于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状况时,很多反应是出于本能,何况普通老百姓怎么会知道反击时该怎么出手,才能做到恰好制止侵犯的‘精准打击’呢?这时候如果司法机关死抠字眼,就不太合适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都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或者撤回立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宣判正当防卫无罪。但在实践中,压力往往会全部累积到审判环节。究其原因,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相当谨慎,其中涉及到的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反击中造成了侵害人的死亡,司法机关一般会判处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该业内人士表示,几年有期徒刑对原来的受害人来说可以接受,对死者家属也有交代,“如果是正当防卫就要无罪释放,死者家属就有可能采取过激手段,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压力。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

 

去年6月,于欢案二审宣判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便撰文探讨了正当防卫制度。在这篇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长文中,沈德咏明确表示:“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

 

他指出,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基本情况是,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沈德咏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学界业界争论不休。另一方面,“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

 

为此,沈德咏建议应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避免其成为“僵尸法”。同时,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等突出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高尚行为,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公民通过正当防卫自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立场。”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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