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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野蛮生长已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光指望企业自身整改,政府监管能做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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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董幼鸿 2018-08-28 13:17
摘要:在郑州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有关部门也向滴滴提出整改要求,但收效甚微。

8月24日下午,温州乐清一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强奸杀害,这也是5月份郑州空姐遇害案后时隔三个月发生的又一起恶性司机伤害乘客事件。针对滴滴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深圳市网信、公安、交通等部门27日下午联合约谈了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全面排查整改网约车平台的安全隐患。鉴于涉及到公共安全,除了企业自身排查整改,政府监管能做点什么呢?

 

首先,要加强主管部门之间合作,建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综合监管,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惩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惩戒作用。

 

一是要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性,采取合适的监管手段。传统的行政处罚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起不到威慑作用。在郑州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有关部门也向滴滴提出整改要求,但收效甚微。有媒体爆料,针对司机一些交通违规行为,滴滴公司甚至帮其报销,导致其有恃无恐。因此,针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应由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给通信、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其违规程度,进行分阶段整治和处罚。例如,选择相应时段进行暂停和关闭平台在相关服务区的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下架应用程序等有效措施进行制约。

 

二是针对互联网企业跨区域全覆盖经营的特点,由于受到现有法规以及平台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的异地管辖权的制约,对于屡次违规的平台企业在非注册地方人民政府无法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情况下,可以报送国家相关部门直接或者委托注册地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管、联合惩戒,采用下架关闭平台、永久禁入等严厉措施,提高网约车平台违法的成本

 

其次,转变监管模式,实现监管部门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根据当前网约车监管的特点,探索新型的协作式监管模式,行业监管部门与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合作监管关系,建构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分网约车的数据库向网约车平台开放,用于司机、车辆等信息的比对审核,增强网约车平台审核从业者的资格审查的可信度和效度,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功能,夯实网约车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向政府开放软件平台接口,公开相关统计信息和数据,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网约车型、驾驶员信息、价格标准等信息。还可将从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信息定期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时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线下打击或查处。在此基础上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约车平台加强其对注册市场主体的管理,落实平台企业的第一审核责任、考核责任、信息共享责任等。

 

第三,广泛动员民众、社会组织、企业力量,构建“政府+社会+企业”综合监管体系。今后可探索在政府指导下,引入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专业组织,建立同平台公司之间的行之有效的数据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以解决政府专业监管技术人才缺失的问题,构建“政府+社会+企业”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大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综合监管。同时,鼓励网约车平台企业成立网约出租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我管理章程和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建立协会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机制。还可发动民众参与网约车的监管,设立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热线,广泛调动民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第四,充分利用网约车平台的大数据,提高综合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交通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约车平台的数据,强化对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子数据分析及取证工作,为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监管部门基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车辆、人员等数据信息,在依法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与乘客隐私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将企业未能依照自定标准履行网约车服务承诺等事实,公之于众,接受社会选择和监督。总之,发挥大数据在信息收集、问题研判、执法启动、绩效评估等监管过程和行为中的功能,提高主管部门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五,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信用体系,加快建立针对互联网交通出行领域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互联网交通出行业态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针对企业的责任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将“黑名单”管理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其消费、出行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信用限制。其次,针对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驾驶员建立起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在“黑名单”的确定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与企业联合制订名单,由企业提交,政府审核。对于加入“黑名单”的驾驶员,政府可以要求平台企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例如限制注册资格、限制派单量等。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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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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