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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的大数据不应沦为“私产”,为什么说滴滴的道歉只能加剧大数据时代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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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孙煜华 2018-08-26 07:37
摘要:数据沦为“私货”,是大数据时代的悲剧!

8月24日,温州乐清发生滴滴顺风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件,现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滴滴”顺风车也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在该省暂停运营。

 

这距离郑州空姐遇害案仅仅过了3个月。我们再度收到了“滴滴”公司“第一时间”作出的道歉。

 

其中提到,“在该车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顺风车乘客投诉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一段距离’,我们的客服承诺两小时回复但并未做到,也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滴滴”也对“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将车主信息提供给家属”的问题做了“释疑”:“由于平台每天会接到大量他人询问乘客或车主的个人信息的客服电话,而我们无法短时间内核实来电人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用户本人是否愿意平台将相关信息给到他人,所以我们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获得公众的谅解。我们在接到赵女士亲属电话反馈后建议尽快报警,并在接到警方依法调证的需求后及时提交了相关信息。”

 

另据“今日头条”披露,“考虑到事情紧急,受害人朋友X某于24日16:00左右于永嘉上塘派出所报案,期间警方通过X某手机在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与滴滴平台沟通要求获得司机具体信息(电话、车牌等),但无果。”“直至24日晚饭后(八点以后),我(投诉人)收到消息称滴滴司机提供车牌信息给到警方。”

 

目前,“滴滴”已经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我们且不问“滴滴”未来怎么补偿,就问在眼下的案件中,“滴滴”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乐清当地的警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才能让此类悲剧不再重演?

 

“滴滴”是否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滴滴”的道歉声明来看,“滴滴”明知加害司机存在威胁乘客安全的行为,不停止向其派单,造成受害人继续乘坐加害司机的顺风车,并为后者强奸杀害,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依法应与加害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滴滴”和乐清警方中,哪一方应对未及时救助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滴滴”声明坚持认为其在接到警方调取证据要求及时提供了司机信息,如果其声明成立,那么未及时处警的责任似乎在乐清警方;不过,按照“今日头条”的报道,警方已在第一时间通过报案人的手机向“滴滴”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要求提供信息,只是“滴滴”工作人员未予配合,按照这个说法,似乎“滴滴”应该对未及时提供救助和破案线索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仅仅依据“滴滴”的一面之词及有限的报道,我们尚不能得出哪一方对耽误救助时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滴滴”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向警方提供信息,那么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警方未能及时调取证据并出警,那么应构成《人民警察法》第22条中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该法第48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此类悲剧重演?一起起命案表明:“滴滴”顺风车至今未能消除其重大安全隐患,与传统的出租车及专车相比,其司机存在非职业性特点,准入门槛极低,背景筛查也不充分,而且其投诉、受理和处置体制反应极其迟缓,甚至存在姑息纵容的情况。其最致命的问题在于:与出租车不同,“滴滴”顺风车平台至今未能与警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顺风车作为私家车,其运行信息只掌握在“滴滴”平台手中,而不能同时为警方掌控,导致一旦出现紧急情形如司机或乘客受到骚扰或生命威胁时,无法在第一时间让警方掌握情况,展开救助和侦查。警方要获得相关信息,不得不走立案、取证等一系列繁琐的司法程序,从而耽误了宝贵的救助时机。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在相关保障措施推出前,应当让所有顺风车暂时停止运营。而要想恢复运营,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建立不低于出租车司机的人员准入机制;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置机制,让违法者终生禁入;警方与顺风车平台建立一套信息实时共享的机制,保证乘客和司机一旦报警,警方及时获悉顺风车行车轨迹及人员信息,确保及时出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主编:王多

栏目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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