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26-05-29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yc@163.com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