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有关规定,强化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国企领导廉洁从业明确58条“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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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条例提出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七方面禁止共58条不准有的行为。
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本企业实施本规定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