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地方性法规。2025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作了修改。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代表法》,有必要对“一办法两规定”进行修改,更好推动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修改情况
一是强化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的政治要求,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完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定。(《决定(草案)》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是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各级人大联系代表制度,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规范“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是完善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请假的要求,规范代表出席大会前的准备工作,增加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的规定,明确代表在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发言、投票、表决等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四是完善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明确市、区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明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履职活动应当统一组织、依法进行,扩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参与。(《决定(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是明确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明确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增强代表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加强代表履职事迹宣传。(《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六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强调代表的政治责任,明确代表不得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明确代表辞职的相关程序,增加责令辞职的规定。(《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七是发挥行业领域代表小组作用,充分运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规范代表定期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细化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履职的支持和保障等相关规定,健全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机制。(《决定(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修改情况
一是增加代表团提出议案的规定,明确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决定(草案)》第三十七条)
二是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情况。(《决定(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的修改情况
一是增加代表团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明确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决定(草案)》第四十一条)
二是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决定(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三是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决定(草案)》第四十三条)
四是健全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沟通机制,根据代表依法履职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有关机关、组织密切同代表的沟通联系,协助代表知情知政。(《决定(草案)》第四十四条)
五是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跟踪办理,明确重点督办范围,强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决定(草案)》第四十六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进一步保障代表行使代表职权的意见和建议;
2.对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