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本市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对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将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同时固化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验做法,回应社会新情况新需求,以更好增进老年人福祉。
二、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强化统筹协调和宣传教育。一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总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和实践工作需要,将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单列一条,强化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三是将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单列一条,深化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细化意定监护实施内容,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一是根据实践需求,在监护协议可以进行公证的现有规定基础上,明确可以邀请居村委见证;同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引导和支持,并对居村委开展见证进行指导、培训。二是为强化监督保障,鼓励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将书面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以及居村委,由其依法对监护人履职进行监督。三是规定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对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第四条)
(三)新增陪护假制度,回应社会广泛关切。《修正案(草案)》在参照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经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以稳妥推进为原则,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扶养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第五条)
(四)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一是明确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普惠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作出规定,促进发挥多元主体作用。三是明确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以及整合照护服务模式发展要求,促进养老服务形态融合贯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五)加快发展银发经济,加强消费安全保障。一是明确提出本市发展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积极培育银发消费市场。二是为强化要素保障,对创新养老科技、发展养老金融等内容作出规定。三是为保障老年人安全,防范侵权风险,明确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等部门在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宣传普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的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六)提升涉老服务效能,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一是规定政府及部门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流程,推广“免申即享”、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方式。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推进数字化服务无障碍等作出规定。三是支持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治理、技术帮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等活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关于对意定监护实施机制的意见建议;
2.关于对陪护假制度、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的意见建议;
3.关于对发展银发经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