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躲闪不及与之相撞,司机因惯性作用被甩向对面车道,结果正好被一辆货车撞上身亡。事发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媒体称之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声音
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入罪?如果入罪应该以何罪名追究?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最多构成交通肇事罪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茂兵:
交通肇事罪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量刑幅度较轻。因为依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最恶劣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行人横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层面加以引导,如果真上升到追究刑责的层面,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行人明知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横穿公路,完全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由此造成严重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尚不至于上升到犯罪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
近些年,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确实是屡见不鲜。
不过,行人横穿公路,开车司机为了避让可能引发撞其他车辆、撞护栏的后果发生,但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行人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拘留处罚,还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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