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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被指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二选一”,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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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车佳楠 2018-04-20 18:44
摘要:随着上海市交通委对非法营运网约车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大,滴滴出行与美团打车的补贴大战有了偃旗之势;可两家又将注意力从用户端转向了司机端,网约车市场仍然硝烟弥漫。

一边是补贴“肉搏”,一边是大打“口水战”,在过去的一个月里,滴滴出行与美团打车,这对网约车平台的“老司机”与“新玩家”,可谓“混战”不断。随着上海市交通委对非法营运网约车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大,补贴大战有了偃旗之势;可新老玩家又将注意力从用户端转向了司机端,网约车市场仍然硝烟弥漫。


近日,上海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反映,“滴滴”最近频频向他们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公司及旗下司机不得与“美团打车”合作,否则将遭到滴滴强制单方解除合作合同和经济惩处。事实果真如此吗?滴滴如何回应?租赁公司有什么想法?专家们又怎么认为?记者就此一一展开了调查。

 

滴滴被指涉嫌不正当竞争


众所周知,上海是网约车运营准入最严的区域之一,要求沪籍、沪牌、车辆的网约车运输证和司机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同时具备,这势必压缩了各平台的运力。因此,布局线下租车市场成为各大平台扩大运力的关键。作为稀缺资源的租赁市场网约车车牌,各大网约车平台都虎视眈眈。一位主做新能源车租赁的老板告诉记者,目前上海有200多家具有网约车运营资质的租赁公司,与滴滴平台合作的至少占据了一半以上。美团打车进入上海后,曾多次向其发出合作邀请,但其考虑到滴滴运营规模更大更稳定,最终没有与美团合作。


4月18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接到不少截屏资料,如,一位持有沪GY车牌的王姓司机向租赁公司签署了一份“保证书”,公司要求其车辆只能“在滴滴出行平台合法、合规运营”,如发生或查出司机私下注册、使用别的平台运营,被滴滴解绑封禁账号、或任何罚款等,公司概不负责,所有问题由司机个人承担。“保证书”里还规定了司机每月需要完成的业绩,以及不达标的相关罚款事宜。

 

司机被要求签订保证书,只能在滴滴平台上接单。若被发现使用美团打车、去哪儿、神州等平台,可能会发生账号封禁解绑,遭受罚款。


此外,还有滴滴内部1、2月份“上海对公租赁公告群”的几张聊天记录截图。其中有显示两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在签订协议后,公然在各大司机群和招聘渠道拉司机入伙美团,被北京总部直接解除合作,扣除1月份的对公分账,并且依照协议内容予以处罚,保证金扣除”;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则“及时发现制止”旗下司机擅自与美团的合作,展示了一张“承诺书”,表示“立即终止与美团打车的一切合作”。群内其他成员纷纷响应:“拒绝美团,支持滴滴!”

 

滴滴内部聊天记录显示,有租赁公司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美团打车合作;另一张显示,某公司因违反规定,被滴滴解除合作、扣罚保证金。


上述租赁公司人士认为,滴滴要求的“独家合作”严重干扰市场的公平竞争,最近此类行为愈演愈烈。他们认为,即便滴滴与租赁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不能代表滴滴可以采用罚款、封禁等措施“威胁”租赁公司不得与美团合作。2018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他们认为滴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租赁公司只能与其交易,违反了上述相关法规。

 

滴滴否认违法,与租赁公司早有协议


滴滴是否如租赁公司所言强迫合作的租赁公司必须“二选一”?是否对使用美团平台的司机采取了惩罚措施?滴滴方面在接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只是强调:租赁公司和滴滴之前有商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辆是专门在滴滴平台做网约车,如用于其他用途,须提前告知。租赁公司选择与哪个平台合作是他们的自主选择。滴滴进一步解释,“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大多始于2、3年前,并未设立排他性等条款要求,从未因为发现司机使用其他平台而直接对司机进行扣款、封停等惩罚。”


具体而言,滴滴对租赁公司有业绩考核要求,达到一定标准才给予租赁公司返利。滴滴相关人员分析,租赁公司考虑到规模效益,本身也会集中做某一家平台,以保质保量完成业绩考核,因此可能“自发要求”旗下司机只选一家平台。

 

记者向滴滴展示了一张截图“证据”:上海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开设美团对公业务,被北京总部直接解绑其行驶证车辆,并且永不合作。这是怎么回事?滴滴先是回应:从未与这家租赁公司签署过协定;调查后又解释称:这是一家“车辆管理公司”,为滴滴合作的租赁公司提供车源,但其中一部分车源在滴滴挂靠,一部分车源又被挖角到美团。滴滴考虑到该公司无法与滴滴深度合作,达不到考核要求,因此北京运营总部解绑了相关车辆。


滴滴认为,平台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既然租赁公司享受了滴滴提供的服务和利益,就要承担忠诚义务,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同时强调司机可以选择其他租赁公司和合作平台。

 

租车公司:利益权衡下做出选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租赁公司老总告诉记者,他的租赁公司原本是易到汽车的代理点,最初也使用滴滴平台。但自滴滴收购优步之后,于2016年10月左右要求与其签订独家协议,他考虑到“易到在这里投资了很多”、“滴滴的独家要求‘不够厚道’”,因此主动退出。目前他拥有的400多辆车源,使用的平台包括美团、首汽、神州等,司机也可在滴滴平台注册,“但万一被滴滴的‘小蜜蜂’(排查人员)查到,就会被封号——行驶证无法绑定滴滴平台”。滴滴这样做不担心租赁车源流失吗?这位租赁公司老总推断,滴滴之所以这么做,除了要维持一家独大之外,可能是在“杀鸡儆猴”,希望其他租赁公司能够对司机管理“到位”,不然就要丧失滴滴提供的资源。


另一位使用滴滴平台的租赁公司老板称,2014年滴滴进入市场之后,他就与滴滴签订了电子合同并自动续签至今,后台上可以看到95%以上的司机都使用滴滴。记者问其在与滴滴签署的合同中是否有排他性条款,他表示“好像有,记不清了”。他补充说,滴滴在吸收1号专车和优步之后,成了市场上最大的网约车公司,运营相对完善;不和滴滴签,就很难享受相应的大数据等技术服务,当然要和滴滴签约。


另一家与滴滴合作的租赁公司负责人则记得,合同的第六条即为“排他性条款”,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租赁公司不得向与滴滴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租赁公司若违反此条款约定,会给滴滴业务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双方约定如果租赁公司违反这一条款,滴滴有权随时终止合作。

 

专家:提供多元化优质服务才是目标   

 

事实上,关于涉嫌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滴滴与美团并非第一次交锋。在外卖领域,无锡市工商局于4月11日初步调查了商户因上线滴滴外卖而被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强制下线的情况,认定“相关外卖服务平台的行为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反垄断法规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在网约车市场,滴滴是否处于支配地位?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章友德教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何东闽博士认为: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需要充分论证。目前滴滴在网约车市场的份额虽大,但不足以大到形成垄断,也没有明确标准和数据显示其处于垄断地位。垄断地位的确认需要考察一段时间,法律只能规制已经发生或产生一定后果的违规行为。滴滴的租赁市场地位本身有先发优势,在美团未进入前就已经形成,从结果上看也未阻碍美团进入市场,目前难以认定滴滴实施了垄断行为。滴滴平台与租赁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及相关违约责任条款,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章友德建议,各个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合法运营的理解不同,国家应当提高整个治理体系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能力,完善网约车管理规定,为地方提供指导依据,让网约车真正成为公共交通的恰当补充,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和优质服务,才是最终目标。

 

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认为,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出不同的市场形态,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滞后,两法的界限没有明确。2008年8月,新《反垄断法》出台后,两法针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叠。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开始实施。依据最新的这两份法规,滴滴强迫下游企业进行“二选一”,涉嫌违背《反垄断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剥夺了租赁公司及网约车司机选择权,也对其他平台进入网约车市场造成极大阻碍,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网约车产业的长远发展。他建议,市场主体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考虑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要尊重市场的正当竞争。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如果某个细分市场一家独大,其就很容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给其他竞争者设置壁垒,其结果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栏目主编:褚觉美 文字编辑:褚觉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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