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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通知剑指“内保外贷”,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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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8-02-12 17:16
摘要: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天,保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一则通知,剑指内保外贷,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则名为《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重要表现,也是继续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关于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等又一具体举措。

 

这则《通知》有哪些内容值得保险界关注?整个通知共23条。首要的是,《通知》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形式进行了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对境外债务人,《通知》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通知》对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也提出规定。其中,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同时,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有效规范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行为。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通知》加强业务管理要求,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对诸多方面提出了新措施:一是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实施投资运作监督。

 

二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三是增加事前报告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

 

四是细化风险管控措施。保险机构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突发性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此外,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栏目主编:张杨 文字编辑:张杨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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