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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现金贷机构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牌照,否则打击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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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杨 2017-12-01 16:43
摘要:银监会就现金贷正式发声。

 

1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在会上表示,下一步现金贷业务将纳入本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相关的整治要求将形成文件,于近期下发。同时,根据先前互金整治办的要求,各地应当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不得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下一步对存量的机构和业务,将集中进行规范整顿,相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网络小贷公司的风险整治的实施方案。

 

冯燕表示,在前期P2P现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在机构层面主要是从纠偏网络小贷、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完善P2P现金贷业务,以及打击取缔非持牌放贷机构等四个维度进行规范。同时按照问题导向原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在业务层面我们主要从降低高息费,打击不当催收、严禁多头借贷、以贷养贷、高杠杆和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来进行规范。

 

冯燕介绍,下一步对于现金贷整治工作有七大原则。

 

第一,要求发放贷款的主体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相关牌照,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非法放贷业务和机构,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

 

第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该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禁止发放违反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第三,各类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第四,各地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公司,不得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并对存量的机构和业务集中进行规范、整顿。相关部门正在起草网络小贷公司风险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

 

第五,各类机构要遵守了解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危机。

 

第六,各类机构应当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确实、共债、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加强风险防控。第七,各类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个人得信息。这是关于现金贷的一些信息,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些分享,也谢谢大家对现金贷业务的关注。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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