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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没开车竟被法院判危险驾驶罪,律师解读:这些常见行为,属危险驾驶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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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2017-11-16 06:00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醉酒驾驶的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只是坐在车内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醉酒驾驶的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原来,黄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的车主正是郭某。法院审理认定,郭某在明知黄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黄某驾驶,属于共同犯罪,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除借车给饮酒司机驾驶外,生活中还有哪些常见的情况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呢?

   

出借车辆给醉酒司机  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到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KTV工作人员黄某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不能继续开车了。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于是,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黄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

 

刚开出去没多久,此前喝了不少的黄某醉意上头,一把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黄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对黄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郭某也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四种情形将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原来出借车辆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前还真不知道。”一些市民表示,以前从没听说过危险驾驶罪也有共犯这一说法。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犯的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强表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仅对驾驶者本人进行刑事处罚,少数国家和地区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进行刑事处罚。“虎丘法院作出的这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于醉酒型驾驶罪存在共犯的认定态度,也表明了司法上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的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行为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四种。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贺强告诉记者,结合现实生活,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间接正犯

 

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或处于醉酒状态,仍强制、胁迫其驾驶机动车;

 

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且不给其叫代驾。

 

2、教唆犯

 

明知他人已经处于饮酒或醉酒状态,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

 

3、帮助犯

 

明知借用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车辆所有人仍向其出借车辆。

 

“当然,如果是单纯的劝酒行为,不存在以上强制、教唆或帮助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贺强表示,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形,法院一般根据共犯种类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定罪量刑。

文字编辑: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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