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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法官之后又是奇葩文书,严肃的法律经得起一次次“试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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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周云龙 2017-11-13 14:20
摘要:往往只有在低级的管理、低级的监督、低级的机制之下,那些简单的错漏才会浮出水面,流向社会,折腾百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只不过是儿戏连台。

 

继被网友曝光“法官醉酒致休庭”后,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网友晒出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文书中错字连篇,被网友讽刺“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

 

据网友微博曝光的东安县法院一份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错成了“吕”,“东安县”则错成了“东这县”(上观新闻 2017-11-13)。

 

这是低级的输入错误了,更有“奇葩”在湖北:云梦农民张梅花乘坐甘艳丽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了对向周祥飞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张受伤。云梦县交警大队认定,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将周告上了法院索赔46889.86元,法院判决周赔偿38439.86元。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里第三页写道:“2016年6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认定甘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在判决书的第四页,说法变为:“本院认为,被告周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将原告张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引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前面说周是次要责任,后面又称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刻拍案惊奇”的是,随后的一份法律文书错得更加离谱。周因不服判决,一直没有赔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2017年3月28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发出(2017)鄂0923执17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周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这份执行通知书里居然写着:“赔偿周祥飞损失38439.86元”——周是被告,是强制执行对象,执行通知书居然写的是“赔偿周”,而不是“周赔偿”。

 

两份法律文书的低级错误,虽然只是个案,却也让人百思不解:如此明显的错误,云梦县法院审判此案的审判长居然没有发现,两个陪审员居然没有发现,书记员居然没有发现,打印判决书的文员居然没有发现,原告、被告律师居然没有发现。如果说基层个别法官素质堪忧、犯点错误难免,难道分管的副院长、院长们都不看看判决书,就直接同意盖上“县人民法院”的大印吗?云梦县法院的官网称,云梦法院先后被最高院表彰为全国民商事审判先进集体、荣获全省“先进法院”称号、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市全县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一个案子,两份法律文书里都出现离谱错误,这个法院是怎么成为先进的?

 

网友们一问再问,不知能否问出当事法院当事人的一脸红、一身汗?

 

网上有一道被视为深藏玄机的数学题:90%×90%×90%×90%×90%= 59%。有人抛开简单的数学意义,引申到管理学层面:某件事的操作执行,一般有若干环节,如果一个环节,你做到了90%,下一个环节还是90%,那么在5个环节之后,事情的结果就不是平均值的90%,而是59%。假如一个环节,我们只付出了60%、70%的精力或责任,那么环环相扣之后,最终呈现的结果能有几何?三百六十行,每个人在岗位上都难免会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但是往往只有在低级的管理、低级的监督、低级的机制之下,那些简单的错漏才会浮出水面,流向社会,折腾百姓。

 

法律文书里的低级错误,或许不必大惊小怪,据说原告被告也有写反的,电脑输入法、超常工作量都可能是诱发因素,案件的审理、执行最终也不太可能因为文书的错误而出现变化,发文更正一下,即可。但是,案件当事人会怎么想?怎么看?基层群众闻之观之,心里总难排除疑虑,更有不安全感:如此掉以轻心,草率从事,案件审理能公正吗?执行能到位吗?民间百姓自然会有想当然的“有错推定”。久而久之,法律文书的“低级错误”,势必影响直至伤害司法机关的“高级形象”。

 

所以,媒体公开曝光后,不是简单处理一下当事人作为危机应对,而是要广泛搜集类似典型案例,将那些低级错误的法律文书改造为系统内部使用的“警示教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既为自律,亦作共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图片编辑:邵竞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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