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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本不是指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历史上它竟是一种令人敬仰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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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殷啸虎 2017-10-14 06:06
摘要:不顾个人得失,勇于行使监察职责,是一个称职的御史的基本素养,也是御史被违纪违法者所畏惧、被世人所敬仰的一个重要方面

监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一种专门职能,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体系非常复杂,但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官员,主要就是御史。在人们眼里,御史的形象是刚直不阿、铁面无私,所以有“铁面御史”之说。而最早戴上这一桂冠的,是宋朝的御史赵抃。

 

赵抃以敢于弹劾权贵、刚直无私而著称。当时的当朝宰相陈执中家的三个丫鬟在一个月内先后被他的小妾迫害致死,消息传到赵抃耳中,他接连给宋仁宗上了七道弹劾奏本,要求对陈执中进行追责,罢免他宰相职务。但宋仁宗非常信任陈执中,不愿为此小事而罢免他,所以一开始没有理会赵抃。但赵抃又接连上了几道奏章,迫于压力,宋仁宗最终下令罢免了陈执中的宰相职务。赵抃也因此被人们称为“铁面御史”。

 

赵抃弹劾陈执中,并非出于个人恩怨;陈执中的人品与才干,也堪称是宰相之才。但赵抃在半年之内连上12道奏章,大有不扳倒陈执中誓不罢休的意思;而宋仁宗在御史的压力之下不得不罢免了陈执中的宰相职务,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铁面御史有时候真的是很“铁”,而这种“铁”,是由御史行使监察权的职责所决定的,也是由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来看,要保证御史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察权,真正能做到“铁面无私”,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御史要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首先要求他们能够勇于监察、敢于监察

 

在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中,御史的行政地位并不高,作为御史台事实上长官的御史中丞,不过就是四品左右,相当于今天的副部级;而从事具体监察工作的御史就更低了,如唐朝的监察御史只有八品左右,相当于今天的科级干部。明清时期虽然提高了御史台(都察院)长官的品级,但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的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也不过只有七品。但他们监察的对象,却是朝廷的文武百官,可以说,监察对象的行政级别一般都比御史要高。因此,“以卑察尊”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种制度设计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御史的监察功能,除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外,御史个人的职业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南朝的江淹以诗文闻名于世,他的《恨赋》、《别赋》堪称是南朝辞赋的绝唱。但在官场上,他却是以刚直敢言而著称。他担任御史中丞时,就曾先后弹劾了中书令(相当于宰相)谢朏、司徒左长史王缋、护军长史庾弘远等人;又弹劾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两人贪赃巨万,并将他们移送廷尉治罪;此外,还有临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昙隆等多名二千石的长官。许多中央和地方官员受到江淹的弹劾,也使得朝廷纲纪为之一振,内外肃然。齐明帝萧鸾称赞江淹说:“刘宋以来,不再有法度严明的御史中丞了,现在你可以称得上是近世独步!”

 

由于整饬吏治、整肃官场风气、揭露违法行为是御史的基本任务,因此,不论被监察对象的官职有多高,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要求御史能够不避权贵,敢于检举弹劾。明朝初年的监察御史陶垕仲就以任内不避权贵而闻名。刑部尚书开济徇私枉法,指使刑部郎中仇衍开脱囚犯的死罪,被监狱官所揭发。开济竟伙同刑部侍郎王希哲、刑部主事王叔征将监狱官杀人灭口。陶垕仲得知此事后,又进行调查,然后向朱元璋揭发了开济的种种不法行为。最终朱元璋下令将开济和王希哲、仇衍等人都处死。而陶垕仲也因此案而“直声震天下”。

 

因此,不顾个人得失,勇于行使监察职责,是一个称职的御史的基本素养,也是御史被违纪违法者所畏惧、被世人所敬仰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所熟知的成语“明目张胆”,就是同御史的这种品格有关的。韦思谦在唐高宗时被任命为监察御史,他对人说:“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就是失职!”他说到做到。当朝宰相褚遂良以很低廉的价钱强行购买邻人田地,韦思谦得知此事后,立刻上书检举弹劾他。尽管唐高宗很信任褚遂良,但因证据确凿,无法庇护,只得罢免了褚遂良的宰相职务,降职为同州刺史。过了一段时间,等事情的风头过了,唐高宗又恢复了褚遂良的宰相职务,韦思谦则被调任清水县令,但韦思谦并不介意,他说:“大丈夫当正色之地,必明目张胆以报国恩,终不能为碌碌之臣保妻子耳”!

 

御史要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离不开一个开明的政治环境

 

御史的职责是监督文武百官,检举揭发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用今天的话说,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因此,要保证御史能够依法行使职权,首先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当政治开明,社会稳定,君主重视法制时,御史就能够正常行使监察权力。而这中间,最高统治者的支持是最为关键的。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实践来看,朝廷大臣特别是君主对御史的支持与宽容,是御史能够履行职责的重要的外部因素。因为御史不但要打苍蝇,更要打老虎。苍蝇好打,而老虎们不是达官贵人,就是皇亲国戚,他们一般来说都是君主所亲近和信任的人,俗话说:投鼠忌器,要对这些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弹劾,除了御史自身敢于挑战权贵的勇气外,离不开朝廷大臣们尤其是君主的支持。特别是就君主而言,御史的职责就是整肃朝纲,纠正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御史的权威也就是维护朝廷的权威。因此,支持御史严格行使监察权,最终目的是维护政治的稳定。可以说,对于这一点,在政治稳定的环境中,一些君主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这也是不少御史敢于挑战权贵、留下监察佳话的重要原因。

 

北魏孝庄帝元子攸的姐姐寿阳公主出行时违反了禁令,被御史中丞高恭之发现,命令部下去制止,但寿阳公主拒不听从,高恭之便命令士卒用棒子将她的车子打破。寿阳公主深怀怨恨,哭着向孝庄帝告状,但孝庄帝对她说:高恭之是个清廉正直的人,他是执行公务,怎么能以个人的私怨去责怪他呢?后来高恭之觐见孝庄帝时,孝庄帝还专门为此事向他道歉:“一日家姊行路相犯,深以为愧。”

 

无独有偶,明太祖朱元璋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一次他让太监在外面找了几个唱戏的女孩子悄悄带进皇宫,没想到被宫门值班的监察御史周观政发现,立即予以阻止。太监说是奉旨行事,但周观政不予理会,太监只得悻悻而去,不一会又出来传口谕说:这些女孩子不用了,让她们回去吧。但周观政依然拒不同意,坚持要当面听皇帝的诏令。朱元璋无奈,只得亲自出宫,对周观政说:“宫中音乐废缺,想从外面找几个女戏子来,我现在已经后悔了,御史做的很对!”

 

显然,能否得到君主的支持,是御史行使职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比较开明的君主对御史监察功能作用的认识是很清楚的,所以也会非常支持御史的工作。唐朝初年时,有个囚犯罪不至死,但高祖李渊却坚持要将他处死,监察御史李素立说:“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忝法司,不敢奉旨。”最终唐高祖李渊还是听从了他的意见。

 

唐太宗贞观年间,张行成担任殿中侍御史,他执法严明,弹劾官员,不畏权贵,深得唐太宗李世民的赏识。李世民对宰相房玄龄说:从古至今,朝廷任用官员都是靠各方面的人举荐的,但像张行成这样的人,我自己举荐他,不用靠别人。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将御史监察权的行使能否得到保证寄托于一个开明君主的现实,本身也是“人治”的反映。就拿朱元璋而言,一方面,他支持和鼓励御史大胆行使职权;而另一方面,他对一些违背旨意、敢于直言的御史或杀或罚。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不少御史因为敢于直言而受到处罚,轻者罢官,重者当庭受到杖责,许多御史死于杖下。当然,这也反过来说明,一个开明的政治环境,对于御史行使职权的确是多么重要。

 

御史要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以保障

 

为了保证充分发挥御史的监察功能,历代统治者都尽可能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彰显御史的突出地位,保证御史能够履行职责。虽然秦汉时期就已经设立了御史的机构,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且除御史之外,其他官员如刺史、司隶校尉等也都是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官员。到了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台正式独立出来,成为唯一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关,监察的对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员,监察的内容从行政到司法,可以说是全覆盖。而对官员监察的主要方式,就是弹劾。以隋唐时期为例,弹劾按对象和不同的内容,分为仗弹和状弹两种。

 

仗弹是对在京的五品以上官员的弹劾,一般都是在皇帝坐朝时,由御史对着仪仗宣读弹文,被仗弹的大臣须“俯偻趋出,立于朝堂待罪中”;一旦弹劾的内容属实,被弹劾的官员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武则天时,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当朝宰相苏味道,说他在改葬父亲时“侵毁乡人墓田,役使过度”等“赃污”之事,苏味道也因此被贬为坊州刺史。唐穆宗时,侍御史温造仗弹左金吾卫大将军李祐违敕进马一百五十匹,李祐退出朝堂待罪,“股战流汗”,私下对人说:当年我带兵夜袭蔡州,擒获叛将吴元济时,也未尝心动;没想到今日被弹劾居然肝胆俱落,温御史太可怕了!

 

状弹是对五品以下官员的弹劾。状弹有时是在殿廷直接向皇帝面奏,有时也可写成弹状表章向皇帝上奏。被状弹的对象如果是在京官吏,要先通知宫廷门卫,禁止他们进入朝堂,等状弹结束后,听候处置。由于状弹之事,大多是从御史台接受举报后草拟弹文的,所以在宣读弹文时都要隐去举报者的姓名,只说是“风闻”或是“访知”等。

 

为了使御史能够更好地尽心尽职,中国古代还曾实行过两项特殊的措施:御史独立弹事和风闻弹事。

 

独立弹事是御史独立行使弹劾权,不必向其长官报告的制度。唐朝初年规定,对五品以上官员的弹劾,御史须先告知御史大夫,大事奏弹,小事署名;一般事项,御史可自行做主。事实上,御史独立进行弹劾是通行的惯例。武则天时,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当朝宰相苏味道,致使苏味道被罢免,贬为坊州刺史。御史大夫御李承嘉得知后,非常不高兴,将御史们都召集起来进行训话,说:“弹劾大臣不事先向我请示,这符合规矩吗?”御史们都不敢吭声,只有萧至忠回答他说:“按照惯例,台中无长官,御史是皇帝的耳目,可以各自独立地进行弹劾,不必请示。如果弹劾要先向御史大夫请示,那么,弹劾御史大夫又该向谁请示呢?”李承嘉无言以对,只得作罢。唐中宗时,也下令重申:“御史随时纠弹。”唐玄宗时,改为御史弹劾,“皆进状听进止,许即奏,不许即止。”但这样一来,影响了御史独立行使弹劾权,妨碍了监察职能的实现。所以唐肃宗又规定:“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署”;“御史台所欲弹事,不须先进状。”此后,围绕这一问题依然争论不休。

 

风闻弹事,也称风闻言事,是御史可以根据传闻弹劾官吏的一种做法,自魏晋南北朝以来,这种做法就比较盛行。因为许多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证据都来自举报,允许风闻弹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举报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被弹劾的官员借口举报者挟私报复而逃避处罚,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对官员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树立御史的权威。但这样一来,也很容易使御史成为朝廷政治斗争的工具,扰乱朝政,所以这一做法也是或行或废。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察,也曾实行风闻言事的做法。清朝初年,也曾允许御史“风闻言事”。虽然后来也意识到风闻言事的危害,但并没有严格加以禁止,其原因就是康熙皇帝所说的“许其风闻入告者,专为广开言路。”

 

御史要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御史的行为进行约束

 

御史是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目的是为了整肃官场风纪,督促官员奉公守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御史必须自己要遵纪守法,遵守职业规则。因此,依法加强对御史的监督,无疑是保证其铁面无私行使监察权的重要环节。宋朝就曾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受到扣罚薪水的处分,名为“辱台钱”。元朝规定御史受贿的,要比照一般官员加罪一等,而且不得赦免和减罪。明朝还制定了《出巡事宜》,对御史出巡作了专门规定,不得泄露机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离职、不得买货物和铺张浪费、不得携带家属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谒等等。而清朝乾隆年间编纂、后世不断修订的系统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中,对御史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钦定台规》中收录的嘉庆时颁布的《都察院箴》明确提出:“明目达聪,责在御史。彰善瘅邪,整纲饬纪。铁面霜威,纠匿绳诡。私惠勿酬,私仇勿毁。敢谏不阿,忠贞常矢。言出如山,心清似水。”并且对御史履行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御史必须尽心尽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立即弹劾,否则即为失职;御史必须严守职责,知无不言,言无不实,不得颠倒黑白,徇私抱怨;御史办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案情。此外,在工作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官场礼仪,等等。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督促御史以身作则、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当然,再好的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一是要靠个人的素质,再就是要靠制度尤其是法律的执行力,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中国古代那些铁面无私、清正廉明的御史固然值得称道,但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的御史也不在少数。明朝崇祯年间的御史史范巡按淮扬时,把库中罚没的赃银十余万两都装入私囊;而后兼摄巡盐课,又把前任贮库的二十余万两赃银收入囊中,还大肆索贿受贿,事发之后,无合法来源财产太多,实在说不清楚,最后下狱死在狱中。我在多年前写的一篇文章里曾做过这样的比喻:这些御史大老爷就如同抹桌子的抹布,只抹别人,抹到最后,自己却满身肮脏。如果用这样的抹布去抹官场贪污积习,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无疑也是古代监察制度给我们留下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的那些“铁面御史”,给我们树立了榜样;而我们今天需要的,是把监察权也纳入制度的笼子,完善监察制度,用民主的政治环境、健全的法治环境催生更多的“铁面御史”。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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