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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19世纪中国社会转型真相:乡土中国率先走向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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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赵思渊 2017-09-09 06:06
摘要:从今日回望明清时代的乡村,当时的乡村生活嵌入于市场之中。市场的力量,保障乡民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富足的生活。财富在乡村中转化为宗祠、学校、庙宇,构成了乡村社会与文化的历史图景。今人所熟悉的乡绅及其文化,正是从这样的历史图景中出现的。但是,乡绅与国家力量,同时也构成了乡村社会中的身份与等级制度,约束了人们有关个人发展与社会福祉的想象力

清时代的乡村生活与我们当下的日常有什么关系呢?明、清两个王朝涵盖了从15到19世纪的中国历史。这段时间中,尤其是17、18世纪,中国社会经历了显著的社会秩序上的转型。今天我们对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何谓“传统”的印象,常常是来自18世纪之后的历史经验。

 

当下的社会经验中,城市是各种资源与人流的聚集地,乡村的吸引力显得没有那么大。但在一百多年前,情形可能并非如此。19世纪80年代,苏州著名的文人俞樾曾说过一段话:“为子孙耕读计,则居乡自胜于居城。”也就是说,直到19世纪末,在中国的士绅看来,乡村,才是家族繁衍、耕种也就是维持生计,以及读书也就是获得名望、考取功名的最理想的地方。在漫长的,直到离我们还不是很远的时代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主干力量,这些士绅们,都将乡村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处。不论是在外做官,还是远游江湖,最终都要回到乡村。所以,我们有必要回到乡村的生活场景,从这里出发,我们才能理解由士绅所创造的,对于中国传统来说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文化传统与社会秩序,也由此,可以提出我们的反思。

 

乡村生计具有内在更新的力量

 

作为乡村生计基础的“耕”其实并非简单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耕”的技艺中包含了对自然环境的理解,也包含了对市场与社会的敏感。

 

谭晓,邑东里人也,与兄照俱精心计。居湖乡,田多洼芜,乡之民皆逃农而渔,于是田之弃弗洽者为池,余则周以高塍,辟而耕之,岁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蓄鱼,池之上架以梁为茇舍,蓄鸡豖其中,鱼食其粪又易肥,塍之上植梅桃诸果属,其污泽则种菰茈而售之。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入,某匦果入,盈乃发之,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又三倍。晓、照俱纤啬惮费,无纨绮服,非大故不宰割,于是资日益饶。(光绪《重修常昭合志稿》卷四十)

 

谭晓生活于明代中叶的常熟。谭晓兄弟所从事的“耕”已经是一组复杂的劳动组合。如何改造低洼地,如何整合渔业、牲畜与桑林,这其实需要对环境与农业的深刻理解。事实上,这样的农户并非个案,明清之际的江南乡村,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比如常熟还有个人叫归椿,在白茆河边整修水利,利用水利设施改良盐碱地,不仅获得高产,而且吸引周围的农民迁徙过来,形成新的聚落,甚至“庐舍市肆如邑居”,也就说住在这里和住在城市里一样繁华。这就不仅是深刻理解自然环境与农业条件,而且也洞察社会的需求,并且懂得利用市场的力量了。

 

明末清初,也就是17世纪上半叶,我们在江南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农业经营家,明清乡村的面貌是经过他们之手,努力经营、改造而形成的。所以当时也有士绅总结农业与乡村生活的经验。比如明末生活于桐乡的张履详,后世称他“杨园先生”,他把自己对农业与乡村生计的理解写成一本《沈氏农书》。这本书中列举了各种维持乡村生计、提高农业产出的方法。例如他说“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也就是要善待雇佣工人,“供给之法,亦宜优厚。炎天日长,午后必饥罢;冬日严寒,空腹难早出。”要给予长工充足的饮食,并且善待之,才能保证农业生产。张履详还强调家庭中妇女纺织的重要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一直是江南乡村生计中的支柱,妇女纺织可获得大约30%的净利,远高于男性从事耕种。而纺织中收集桑叶、养蚕、抽丝、纺织的各个环节,又将农户紧密地连入广阔的市场。

 

市场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基石

 

明清时代江南的乡村农户都具有经营的智慧,将自己的农田经营成一个综合经营的生产单位。他们不仅生产粮食,还有一些特色的产出,比如茶叶、漆树、木材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获利。即使是种粮食,也要注意工人的价格和商品的价格。这意味着,一定要有市场,乡村的生计才能维持并且获得内在更新的力量。这个时候,乡村的生计就开始超越“耕”的内涵了。

 

明清江南的乡村市场中,最有名的是徽州商人,当时有“无徽不成镇”的说法。明代,由于当时的盐专卖制度,使得大量的徽州商人拥有了巨额财富,直到清代,徽州商人仍然控制着东南地区的商业。明代著名的戏剧家汤显祖有一首诗:“欲识金银气,多从黄白游。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除了商人集团,徽州也保留了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从这些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清时代的乡村社会中存在着高度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商业信用。事实上,契约文书曾经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的乡村中,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徽州保留数量最大,迄今已发现的数量可能超过一百万件。

 

常见的明清契约中,会写立交易双方的姓名,见证交易的“中人”以及书写契约的“代笔”也会署名。契约中还会写明交易标的与交易价格。契约中还会普遍地注明“报官受税,永远管业”,或者“其税候造册之年从买人过割”,或者“其四至照依清册为规”。也就是说,这些乡村中的土地交易,其背后有一整套的国家土地制度作为支撑。具体的说,主要是明初确立的黄册与鱼鳞册等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在17世纪之后经过一条鞭法的推行,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就乡村来说,依靠官方认可的一整套土地信息登记,土地自由流转的交易信用得以有效保障,乡村土地市场也得以蓬勃发展。

 

17世纪以来的乡村社会中,也形成了对市场机制与交易信用的高度认可。我们在乡村契约中常常能见到这样的话:“倘若内外人争论,自有卖人之当,不该买人之事。”这话读来平常,其实反映了乡村中对于交易中的权利分割与责任的深刻理解。如果我们对照明清时代的法律,在对应的“户婚田宅”律例中,其实对交易的规定是非常简单的。这意味着,更多、更复杂的市场机制,是在乡村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以及地方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如果从我们今天的生活经验来看待,这可以说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甚至,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土地交易都是不曾在政府登记的。同时,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将各种经济权利以股份化的形式分割、处置的方法,也即学界经常称之为“一田两主”的惯习。以上的种种现象都意味着乡村社会中更多地依靠内在的秩序与信用维持所有的交易活动正常运转。

 

18世纪之后的乡村社会也已经链接入广阔的国际市场。南方乡村的生计中,丝、棉、茶叶等曾经是最大宗的经济作物。至少到18世纪之后,依托这些作物的乡村生计已经与国际市场发生密切关系。在徽州,19世纪曾经出产数种国际知名的茶叶品种,如“婺   绿”、“祁红”、“屯溪”……这些茶叶畅销欧洲,在19世纪初,每年有以十万磅计的徽州茶叶,通过广州源源不断地运往英国。今日人们所熟知的所谓英国红茶,最早正是以“祁红”为主要材料。乡村中,“茶市”成为村民们一年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我们常常从契约中看到“茶市”成为徽州乡村中金融借贷的计息起点或还贷结点。

 

如果对比同时代的欧洲,东西方的商业文化与市场秩序表现出微妙的差异。17、18世纪的欧洲具有丰富的教会档案,以及企业、行会档案。但欧洲较少中国这样乡村农户的以一个个家庭为单位形成的契约、账簿……这显示出两个社会中乡村与市场的关系相当不同。

 

“市场化”乡村社会的内在机制:文字传统、司法实践、礼仪秩序

 

我们可能不禁要问,是哪些因素支撑了传统中国乡村中如此发达的市场运作呢?其中最关键的三个要素,可能是发达的文字传统,高度尊重民间习惯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股份制特征的礼仪秩序。

 

纵观19世纪之前的人类文明中,中国是公认识字率较高的一个社会。不仅如此,17世纪以降,中国社会中的出版业还大量出版被称为“万宝全书”及“日用类书”的各种出版物,这些书籍专门传授人们日常生活,尤其是商业往来中的必要知识,如计算、书信格式、契约格式,乃至于全国各地的物产及商路。这些知识的广泛传统,使得相距遥远的人们也能够使用相同的商业规则进行生意往来,也使得乡村中的人们更容易进入广阔的商业网络。更重要的是,格式高度类似的各类商业文书,更容易维持交易中的信用,而较少发生因规则不同引起的经济纠纷。

 

高度发达的文字传统也意味着人们更容易共享相同的价值观。在科举制度的约束下,儒家思想是中国社会中知识精英、社会精英们共享的基本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也自然地向乡村中的不同社会群体渗透。尤其是,明清时代的不少士绅都致力于建设“义学”、“族学”,这些基于儒家思想建立的学校进一步整合了乡村社会中的价值观与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进入清代之后,地方政府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强调遵循民间的惯习。在明代末年,江南士大夫陈确已曾经说过“惟田与宅转相买卖,虽仁人君子不能以自止也。而忠恕之论亦可得而采述焉。其交从之,则太和之世也。”也就是说士绅们已经承认民间的交易惯习不能拘泥于儒家伦理或者法律条文来看待。到了清代,地方政府就更加支持并依据民间订立的各种契约、账簿,进行司法裁判。这些“书证”虽然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效力,在民间社会中却具有非常高的效力。

 

清军刚刚占领徽州时,就已经有当地人到政府中申诉,因为战乱,所有契约、账簿等文书全都遗失,希望政府能为其开具“执照”作为凭证,因为“切念契文约账,事关产业无凭”,乡村中如此看重这些文字凭证,又是与中国社会具有发达的文字传统相关的。

 

最后一个层面是社会秩序。明清时代中国南方的乡村中,给人印象最深的可能是随处可见的宗祠、牌坊、寺庙、义学……这背后则是发达的宗族组织与民间信仰团体。宗族与民间信仰,常常不仅是为了血缘继承与神灵崇拜,他们更重要的是以特定的秩序将乡村中的人们联系起来,从而使乡村中的经济活动获得伦理上的合理性及更高的社会信用,甚至有时成为一种融资平台。

 

20世纪50年代,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通过观察广东的宗族组织,总结认为,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实际充当着“控产机构”(corporation)的功能,后来,科大卫进一步推进:“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正确指出了这些宗族集团控产机构(corporation)的特点,特别是它们掌控着共同的产业。但这并非是说共同产业由所有宗族成员均沾,而是宗族之内包含了以祖先名义控产的集团,因此宗族中的男子便成为不同控产集团中的一员。产业登记在祖先名下,里甲制继之而起,为宗族开了方便之门,让产权归在单一姓氏之下,使继承规例成为分产规例。”也就是说,宗族以其祭祀活动,为乡村社会提供了以股份制的办法处置经济权利的平台。

 

从今日回望明清时代的乡村,当时的乡村生活嵌入于市场之中。市场的力量,保障乡民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富足的生活。财富在乡村中转化为宗祠、学校、庙宇,构成了乡村社会与文化的历史图景。今人所熟悉的乡绅及其文化,正是从这样的历史图景中出现的。但是,乡绅与国家力量,同时也构成了乡村社会中的身份与等级制度,约束了人们有关个人发展与社会福祉的想象力。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本文根据作者在“东方讲坛·回首向来处”系列讲座上的演讲速记稿整理而成

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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