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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开庭之外的深思,我们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徐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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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7-06-27 16:57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手法比较隐蔽,形成该类犯罪独有的“非接触式”特征,犯罪行为更易隐藏,追查更难。

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陈琼珂

 

2016年8月21日,刚刚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今天上午9时,“徐玉玉案”在山东临沂中院开庭,7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审。

 

徐玉玉是不幸的,她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从信息被偷到钱财被骗,她毫无察觉,也毫无还手之力。在犯罪分子的精心设计之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小白鼠”,究竟该如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昨天,上海二中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审判白皮书,其中有一本叫《2012-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从五年间审理的57件案件中,发现一些特点,提出对应之策。

 

电信诈骗那些招数容易得逞?
 

2016年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玉玉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徐玉玉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因此她对骗子的电话并未有疑心。按照对方要求,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


“犯罪分子一般通过虚假个人信息,在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发布虚假信息,通过虚假信息包装自己,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财物。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常常互不相识,也无需见面,即可实现约定的交易,落入犯罪分子预先准备好的圈套。”白皮书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手法比较隐蔽,形成该类犯罪独有的“非接触式”特征,犯罪行为更易隐藏,追查更难。

 

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巨大。2012至2016年,二中院共审判一、二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7件,涉及被告人205人,被害人达2160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700万余元,平均每件涉案金额近30万余元。

 

那么,这57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都用什么“理由”行骗呢?据统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骗共计8件、发布虚假买卖信息行骗共计17件、发布虚假培训、考试信息行骗共计5件、冒充各种身份行骗共计9件、通过虚假办理电信套餐行骗共计5件、通过窃取个人信息行骗共计2件、其他诈骗形式共计11件。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犯罪分子的行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通过虚构事实、巧立名目、假冒公职人员或社会名流骗取财物等情况以外,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的思维,意图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电信网络系统发布虚假的网络购物链接、代客户理财、中奖信息、假冒他人身份等方式骗取财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披着高科技的外衣、利用科技的便利或者漏洞、凭借技术的优势等,编造各种“剧本”,实施诈骗行为。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都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知识,比如使用改号软件修改电话号码,冒充正规公司的电话和网站,或事先在被害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中植入病毒,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信息,兜售信息或直接制造伪卡等,骗取被害人钱款。

 

分工严密、“两头在外”、追赃难
 

先来看一个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犯罪分子将罪恶的巢穴设在越南。

 

萧某(外籍)  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纠集龚某、曹某等人(中国籍、外籍均有)在越南胡志明市设置电信诈骗机房,先后雇用了黄某甲、黄某乙等20余名人员,并以1、2线分组。在购买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户资料后,1线人员冒充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服与前述客户电话联系,谎称电商错将客户设为VIP客户,而VIP客户每月要在电商处有人民币500元的消费,否则电商将同额扣除,客户要撤销设定需通过支付卡所属银行。


随后,2线人员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与客户电话联系,谎称撤销设定需要到银行ATM机上根据他们的指令操作。客户在ATM机上操作时,被要求将账户内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继而,在境外的团伙人员杨某、吴某通过网上银行将骗得钱款转账至其他账户,并在境外的ATM机上取现后交团伙人员吕某。吕某通过台湾地下钱庄将钱款转账至越南地下钱庄,萧某提取后分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11月1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萧某。经法院审理,萧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同时责令萧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
从这个案例中,至少能看出电信网络犯罪的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犯罪活动组织化、集团化,分工协作管理专业。犯罪分子往往经过事先预谋,结伙作案,并分工协作,对收集被害人基本信息、运用网络技术、诱骗被害人等犯罪步骤进行细致分工。有的甚至成立公司,以更为严密的组织结构、更为严格的管理手段实施犯罪。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之间各有分工,冒充客服人员、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取款等都有专人负责,作案之前均有相关培训,熟悉犯罪流程和诈骗话术且手段娴熟,使被害人防不胜防。

 

第二个特点是,犯罪空间呈分散趋势,结伙跨国界作案形式突出。诈骗团伙将拨打诈骗电话、转账取款等环节转移至国外,呈现犯罪行为和结果“两头在外”特征。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或银行账户、使用虚拟的IP地址或直接在境外遥控国内的犯罪活动,与上游或下游犯罪分子的联络也是通过线上联系,或仅通过电话与国内的被害人接触,在国内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线索。

 

第三个特点是,赃款追缴难度较大,受害群众范围广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赃款追缴难度较大,犯罪分子得手后,往往迅速将骗得钱款化整为零,分散转入其他银行卡,并通知分散各地的取款人员提现,待被害人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时,赃款早已转移。犯罪分子多选择夜间、节假日等银行休息的节点实施诈骗,拖延了公安机关对其账户的冻结时间,给赃款追缴增加了难度。如萧某诈骗案案中,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后,立即安排在境外的团伙成员,在本地的ATM机器上取现,大陆司法机关难以追回赃款。

 

使“九龙治水”转变为“齐心合力”
 

电信网络诈骗该如何打击、防范?

 

首先一条便是加强电信网络监管,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是诈骗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银行、房产中介、培训中心等都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白皮书建议,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窃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堵住房产中介、银行、医院、学校、社保等渠道流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漏洞,禁止非法买卖公民信息。

 

其次,网络平台成为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集散地,必须加强监管。不少案例中,即便是手法很拙劣的“套路”,也让社会公众上当受骗,何况那些高科技犯罪。科技的发展使得犯罪手段极易被利用且犯罪成本较低,受利益驱使,各种犯罪手段在网络上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出现在各种购物网站、社区生活类网络平台上。


白皮书建议,相关主管机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等要强化责任,积极监督各种电信网络平台,及时查处网上各种虚假信息源头,从技术角度实现事先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大力加强电信网络监管。网信部门重点监管大型的生活服务网络平台,如百姓网、58同城、赶集网或网络聊天室等,对于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广告、宣传等,应定期做电话专访、调查,认为存在可疑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如今的诈骗手段已经更新换代,从传统的制作伪卡盗刷变为互联网支付盗刷,犯罪分子只需要获取持卡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动态密码即可完成交易。因此,为保障“互联网+”的国家战略有一个健康、自由、安全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应构建政企合作的技术防范体系,遏制各类技术滥用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准入、第三方支付、网络实名制、银行卡支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第三方网络服务器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多种救济渠道。


第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从企业注册、日常经营、资金划转到取现化用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监管机关负责监督,涉及公安、通讯、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单从任何一个环节来看,不一定构成犯罪,而整个运营链条连接起来,则形成了庞大的犯罪集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的作用,加快相关职能一体化融合,使“九龙治水”转变为“齐心合力”。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防范诈骗的常态化宣传,让防骗知识走进企业、走进社区、面向群众,增强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


如果能做到这些,徐玉玉这样的悲剧,就可能会得以避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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