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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尚未实质性缓释,监管呈现被动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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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樊江洪 2017-06-20 00:31
摘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指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不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继续关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日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蓝皮书指出,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

    蓝皮书说,在以《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专项整治为核心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中,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不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继续关注。

    一是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核心的风险问题为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属性、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是否存在投资者保护漏洞等,但是,这些问题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及专项整治之后,仍然没有实质性转变,仍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的风险仍较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仍然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在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之后,到2017年1月底之前,网贷体系中没有出现资金大规模从网贷平台撤离的状况,同样也没有出现资金从中小网贷平台向大平台大规模转移的状况。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监管要求的限额、银行资金托管、电信经营许可证等重要风险环节的处置进展较为缓慢,重点领域的重点风险环节应对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机构的发起和设立并没有涉及金融机构的持牌准入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数量非常之多,监管部门人力及相关资源投入难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监管要求。同时,互联网机构通过多种层面的所谓创新来规避监管,使得监管有效性降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监管机构的相应监管能力难以匹配非持牌准金融机构的各种创新。此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机制难以匹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快速、大规模以及多样化的发展,即使在一个很小的领域,监管当局也可能很难寻找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监管标准。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体上是一个被动式的监管框架,凸显了三个需要继续完善的监管问题。一是现有监管框架注重存量消化,缺乏增量思维;二是现有监管框架注重机构监管,缺乏功能监管思维;三是现有监管框架注重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思维。

    蓝皮书说,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里程碑事件。《指导意见》强调了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特征,提出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及其子领域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指导意见,明确各个业务的监管主体,强化了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21号文),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但在具体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基础有待夯实,现有互联网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金融科技的最新发展趋势。

    在金融科技逐步迈向2.0阶段后,充分融合金融和科技的要素秉性及其融合效应,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导方向。互联网金融及更加复杂的金融科技不仅具有金融属性,更具有非常显著的技术秉性,而监管部门相关的技术储备、技术人才以及技术投入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应用。从过去3—4年的监管实践上看,金融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科技及其监管的理念尚未理清,在一个被动式的监管框架下,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有较大的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同时,金融科技混业趋势日益严重,与边界明晰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这也应当引起重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下设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这是首批国家高端智库,专门从事金融法律、金融监管及金融政策等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自2012年成立以来,研究基地每年公开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成为国内金融监管领域的权威年度报告。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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