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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我的房子被二房东转租,如今对方“失联”收不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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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7-06-15 17:26
摘要:虽然《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应该说是指明了一个方向。

市民吴先生:

 

我有套房在出租,租赁合同的租期约定是今年5月底。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我和房客沟通,说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了,要收回来自住。可房客不肯,最后玩起了失联。后来我才知房客用我的房子二次出租,做起了二房东,目前是其他人住在里边。我想直接和新房客协商收房,可对方对我不理不睬,门也不让我进。我实在没有办法,想到法院起诉,可二房东我连人也找不到,能打官司吗?租赁关系中如何保障双方权益不被侵犯?

 


记者调查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6月19日),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情况除外。

 

虽然上述《条例》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应该说是指明了一个方向。租客要做“二房东”,可以,但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先书面“知会”房东。但从吴先生的描述中,可以发现两个条件均不具备,他对租客的“二房东”行为原先并无所知。怎么办?吴先生想到了起诉,可又担心找不到租客官司没法打,其实这问题也不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不能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的,可以由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就可以在公告所确定的开庭日期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开庭审理情况进行判决。

 

吴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无权占有房屋的,可以要求排除妨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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