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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吕后、钩弋夫人、卓文君、缇萦……彪悍的秦汉时代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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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黄爱梅 2017-06-03 06:07
摘要:秦汉法律简文显示,这一时期的女性婚姻选择较为主动,个性较为强势,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当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稳固,婚姻家庭离异、重组现象并不罕见

秦宣太后芈月、秦始皇的母亲赵姬,西汉高祖的吕后、武帝的钩弋夫人,还有私奔的卓文君、救父的缇萦,这些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女性代表。她们或强悍或妩媚,或果敢霸气,或独立、追求自由,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印象,是这些女性的个人品质,还是战国秦汉时期的时代风尚?

 

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郊睡虎地11号秦墓的秦简与1983年、1884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的汉简,从战国晚期至汉初法律的角度,为我们呈现出当时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的某些真实侧面。其中,睡虎地秦简包括了大量秦律,反映了战国晚期到秦始皇统一初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等方面的情况。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奏谳书》是不可多得的关于汉初法律的记录。

 

秦汉时期女性其实挺独立的

 

从出土的秦简资料看,战国时期秦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似以一夫一妻为主。不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又有“夫妻子十人”的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八个子女,可能就属于比较特殊的个案了,或许存在有侧室、收养等复杂情况。

 

待到西汉初年,由张家山汉简所反映出来的婚姻形态,则是一夫一妻多妾现象不在少数。文献中有诸多同类称谓,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偏妻”、“下妻”两种称谓,都是证明。汉元帝时贡禹上书还有“故使天下承化,取女皆大过度,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数十人”的话,表明当时仍是贵族以等级多妻,平民以豪富多妻。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关系解除的主动权一直是在男性一边。男性休妻,称之为“弃”,战国至汉又有“七出”之说。王侯之女亦有被弃者。如果女性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获得男方同意。如《汉书》所记淮南王太子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朱买臣“妻……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如果男方不允呢?从文献看,女方有可能以“逃亡”的方式,来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汉书·张耳传》中即记录了外黃富人的女儿看不起自己原来的丈夫,逃离夫家之后听从父亲门客建议,再改嫁张耳。而秦汉简中都有不少关于已婚女子“亡”的内容,称之为“为人妻,去亡” 或“去夫亡”,又有“取人亡妻”,或称之为“取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夫生而自嫁”。“去夫亡”描述了这类女性逃离夫家的事实,“夫生而自嫁”则表明她们在法律上的丈夫仍旧生存的同时,又与他人结成事实婚姻。与张耳妻的事例相对证,这其中当有出于逃离旧有婚姻关系的原因。在战国晚期至西汉初年的择日书《日书》当中另有“娶妻,妻不到”的表述,大概是举行婚礼的时候女方突然缺席,属于女方的逃婚行为。

 

再婚,主要是指弃妇再嫁或寡妇再嫁。纵观《汉书》,离异及寡居的妇女再婚的事例,西汉时期并不鲜见。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一份《先令券书》,记一老妪曾有过三次婚姻,以文中老妪对家中财产有支配权力看,朱母前两次婚姻的结束,当为夫死寡居。与之经历相类的,是汉初陈平的妻子,在嫁给陈平之前,曾经“五嫁夫辄死”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亦有言:“夫死而自嫁,取(娶)者无罪。”

 

不过,如果是寡妇招夫入赘,当时还是要受到种种限制、歧视甚至惩罚。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之后附有两条战国时魏国律令,禁止给“赘婿后父”立户,不能予其田宇等。而从《二年律令》相关内容看,汉初虽然并不禁止寡妇再嫁或招婿入赘,但涉及到财产的处置时,就会加上某些禁令。比如当寡妇受田为户(成为户主)且与夫家人同居,这种情况下就不允许招夫入赘,以保护原夫家的财产。

 

除上述寡、弃之后的再婚外,还有一种类型的再婚,就是女子“夫生而自嫁”,即“去夫亡”后的再婚。不过在法律意义上,这些女性并未解除“为人妻”的身份,加之又触犯了严禁“亡人”的律令,因此她们的第二次婚姻,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秦汉时代女性个性挺强势的

 

女性结婚之后,一般情况之下都是从夫居。当时的居住形态,有夫妻与子女同住、三代同堂的情况,也有与丈夫的兄弟或姐妹同住的现象,秦简反映,还有些家庭是与女方父母生活在一起的。这很可能是因为没有男性子嗣(无子或亡故)的缘故。另外,女子若招夫入赘,其家庭自然也是与女方亲属共居。

 

无论家庭关系或繁或简,秦汉法律显示,当时同样存在各种家庭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秦简和汉简都记录了妇女对丈夫及其家人实施暴力的内容。悍妇、悍妻在战国至汉初文献中并不罕见。《日书·星》中就有预言:若以某时娶妻、所娶的妻子一定为悍妇,甚至如果建造宅院安门不宜,也可能造成女子的暴烈性格。即使是秦律《法律答问》及汉初《二年律令》中有关“夫殴妻”的条目,所陈述的原因,居然也是由于妻子过于强悍、从而引起丈夫方面过激反应。在秦简《封诊式》中,还记录了一个身怀六甲的孕妇与人斗殴的案例。汉初的《二年律令》,对于这样的案例甚至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律条:“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变人”即流产。斗殴导致他人流产,自然要受惩罚;但身怀六甲尚敢与人争斗、大打出手,此女的剽悍强健亦可见一斑。而汉初甚至特为此类现象制订一条法律,显然表明这样的事例并非个别。

 

在不同的家庭里,妻子的家庭地位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汉初《二年律令》中有关“置后”、“代户”的法律条文。所谓“置后”,“其中心内容是关于爵位拥有者、官吏死事者及一般民户主死后,其爵位、特权和财产应由何人继承问题的规定。”汉初继承人选的相对次序是:丈夫死后,子、女是第一层次的继承人;其次以父母,再次以兄弟、姐妹;妻子也可能继承特权和财产,但次序在丈夫的直系亲属之后。而 “代户”,是代替为户主。学者指出,“如有子男的情况,成为后子的子男就是将来的户主,可是没有子男的话,置后和代户次序完全不一致。其中最大的不一致,发现于死者之妻即寡妇的位置,在置后次序,寡妇占第七,可是,在代户次序却占第三。”可知,“置后”与“代户”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尤其是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男方的其它直系亲属优先于寡妻获得继承权。但对于家庭生活实际的掌控和运作,有生活经验的男方父母和“未亡人”(寡妻),就成了维持和支撑的中坚力量。

 

为了争取家庭地位,尤其是在多妾的家庭中,生育子女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汉简《置后律》显示,“子男”在继承上拥有天然的优先权力,如果死者有多位子嗣,虽然只有正妻所生的嫡子才拥有继承的权力,然而万一正妻无子,其它女性配偶所生的庶子就有了机会。甚至连通常情况下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的弃妻子,在后妻无子的情况下,也能承继爵位、特权和财产。可以想见,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虽然主母(死者的正妻)尚在,但对继承人的生母而言,显然日后的保障会更为有利。而且根据法律,将来儿子长大成人,万一有不测发生,作为死者的母亲,不但占有较为有利的继承次序,而且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家庭中的主持权。至于具奴婢身份的御婢而言,为主人生下儿女,是她们可能改变自己身份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出土的《日书》看,当时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与后世类似:夫妻相爱,相伴终生,多子有后。而从上述秦汉法律简文显示,这一时期的女性婚姻选择较为主动,个性较为强势,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当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稳固,婚姻家庭离异、重组现象并不罕见,生育情况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保障及改变起到较大作用。

 

战国秦汉时期女性地位也不宜高估

 

上述现象和特征并非独立存在,它们深受当时的社会环境、民间风尚、国家政策的影响,同时也构成了当时社会风俗的一部分。

 

战国及秦汉初年,男性因战争伤亡较大,女性因此成为家庭中主要的生产生活支柱。为了恢复人口,政府政策也主导早婚格局。而民间礼教未深。秦与西汉社会的整体民风又剽悍。在这样的整体时代氛围之下,女性也往往强悍自立。

 

但对战国秦汉时期女性的地位也不宜估计过高。因为在中国传统的男权社会中,总体上女性处于依附的经济地位,很少有适合女性的社会职业,教育方面也受到极大限制,这都强化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不同角色的定位。

 

先秦贵族社会则主要实行宗法制婚姻,在一夫一妻多妾的情况下,已婚女性完全依附于男性家族,不仅地位不能与男性相提,就是在妻妾之间,地位也是不平等的。这种传统的婚姻伦理秩序,在秦汉社会稳定之后的贵族阶层首先重现,而国家也致力于在全社会建设和维护这种伦理秩序。可以看到,在汉初法律中,妻子一方的地位较秦律还有所下降——秦律规定,丈夫如果殴伤妻子,要处以耐刑;汉律则规定,只要不动兵刃,无论伤害如何,丈夫都无罪。

 

这一时期,儒家礼教的观念开始影响社会。西汉中期,刘向编著了《列女传》,提出“妇德”的要求,对春秋以来社会流行的女性观进行了继承、强化和系统化,体现出用儒家思想统一全社会意识的政治理想。写作《女诫》的东汉班昭,其“文章操行美俱全”,奉旨续写《汉书》,被时人尊为“曹大家(姑)”,邓太后时特许参与政事,当时著名学者马融都曾向她学习《汉书》。班昭写《女诫》,的确是用礼教来教导家中女性;但也要看到,当时的思想资源有限,作为一名以才情文章受到尊敬的女性,她所能引用的也只能是儒家的君子修身要求和主流的婚姻伦理观念,这也是那个时代女性提升地位和赢取尊重的少数途径。

 

在此之前,《左传》记录了春秋晚期楚国有两位女性,一位是原嫁息国国君的女子息妫,灭国后成为楚文王夫人,她曾说过,“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另一位是楚昭王妹季芈,在吴国攻破郢都的时候,钟建曾经背负她出亡。后来昭王回都,要给她赐婚,季芈说:女子就是要远离男人的,既然钟建背过我,我就嫁给他吧。楚国在春秋时候被认为是蛮夷之国,其女子却提出了与后世儒家礼教贞节观相似的表述。很明显,这不可能是出自儒家礼教的要求,而是楚国贵族女性对传统诸如过继婚、转房婚等婚姻形式的反抗,也是对自己身体处置权的争取。这样的事迹,由于符合后世社会包括儒家礼教对于等级、尊卑的伦理要求,被重新塑造为女性的“榜样”,反倒失却了最初其抗争的本意。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百度百科 图片编辑:笪曦

本文根据作者在“东方讲坛·回首向来处——历史上的民众生活”系列讲座上的演讲速记稿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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