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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晒图转手被盗图成微商“独家产品”:解决社交媒体上的“抄袭”问题只能靠“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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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宗和 2017-04-28 06:20
摘要:“网络上类似的抄袭行为,成本几乎可以说是零。”

世界知识产权日刚刚过去,今年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然而昨天一早,市民杨女士就为一件事“吃了苍蝇一样恶心”:她花了3年时间设计制作的作品,拍摄成图发布到微博上,直接被一家“微商”直接盗用,还称之为“独家商品”。

 

一张手绘图画,一段轻盈小诗,一款自己做的手工制品——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微博、微信向众人展示自己的心血之作,也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通过这些平台发布自己的产品。

 

然而一个不堪的现实是,这些凝结心血与智慧的成品图片一经发布,很快就会被抹掉一切作者的痕迹转载,有人还会炮制出近乎一样的作品,甚至有人直接盗用原图公开叫卖。

 

这样低成本盗用的方式算不算侵权?记者从一些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一些被侵权者也坦言,现实中因取证、成本等问题很难依靠法律维权,多数时候都是在网上“开撕”。

 

“凡尔赛宫皇家感觉”=宝杨路码头的集装箱?

 

杨女士在国外知名设计学校毕业后回到上海开设工作室并成立自己的品牌,主要设计珠宝配饰,也有部分服装品牌合作,业内小有名气。她以特殊工艺制作的蝴蝶胸针曾屡次获奖,是自己的“签名设计”。因为成本的考虑,她并未开设实体店,而是与其他店铺合作或网络销售的模式:“这在我们这一行很普遍。”因此,微博微信成了她展示作品的重要渠道。

 

就在前天一早,有朋友发给她一组截图,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里卖她的作品,并称是自己的“原创设计”:“就连她用的图都是我拍的。”

 

她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竟称:“蝴蝶是大自然元素,很多设计师都用,凭什么我就不能用?”至于盗图行为对方则表示“这是我朋友拍的,你怎么证明图就是你的?”

 

当时杨女士拿出自己的设计图和发布日期时,对方又称“这是客户拿图纸下单的,客户也经常拿国际大牌的图来做1:1设计”,最后甚至表示“抄袭就是恭维,我们还帮你扩大了影响力”。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在网上极其普遍。杨女士的朋友吴先生也有类似经验。2014年他发布了一组设计图和成品在网上,2016年时有人做出完全一样的产品公开销售。吴先生至今保留着从2012年开始不断修改的草图和加工发票证明,而网上抄袭者最早发布的截图时间为2016年2月。与吴先生的原稿和作品相比,除了尺寸,外观几乎能完全重合。抄袭者称“这是我漫步在凡尔赛宫时,欧洲皇室给予我的灵感。”对此吴先生哭笑不得:“我能告诉抄袭者其实是宝杨路码头集装箱给我的灵感么?”

 

“网络上类似的抄袭行为,成本几乎可以说是零。”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盗用他人图片、设计的“微商”,手上甚至连成品都不需囤积,只需盗图销售,接到订单后再寻找货源:“特别是在封闭的朋友圈买卖,要维权很难。”

 

网络“微侵权”涉及多项违法不算“合理使用”

 

“这样的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9类“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还列举了著作权项下包含的17项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盗图”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另一项规定,但合理使用权要尊重署名权、不修改作品并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据介绍:“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拿别人的图纸加工成产品销售或冒用他人图片销售,有明显的牟利成分,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此外,不少作者在微博、微信上展示产品时会使用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盗用并用于商业目的,还涉嫌侵犯当事人肖像权。

 

目前这样的纠纷已有成功维权案例。苏州摄影师陆某花了一年多时间拍摄2万多张照片,最终创作出一部延时摄影作品,当他上传至网络后,被一个微信公众号盗用。该公众号称自己并非以营利目的,反而对陆某作品起到推广作用。微信公众号同意删除网页,但拒绝道歉赔偿,陆某将其告上法庭。该微信公众号涉嫌侵犯原告陆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审判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微信公众号的营销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3万元。

 

维权成本过高,“撕”成最便捷有效方式

 

杨女士发现作品被抄袭后,第一时间找到律师咨询。然而结果并不乐观:除了一个网名,杨女士根本无法知道对方究竟是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就侵权行为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设有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我曾经想过干脆买一件对方抄袭的东西作为证据,但是了解下来对方快递时根本不会留下具体地址,更别说具体的个人信息。”杨女士说,走法律维权之路,起诉谁,到哪儿告都成了问题。

 

据律师介绍,诉讼首先应明确诉讼的被告主体身份,找出这些“微商”背后的真实个人。但是很多“微商”注册只要个人手机号码,使得获取对方信息存在障碍。

 

此外,要证明自己被侵害的实际金额也是一件麻烦事。“在销售时侵权者往往会强调自己已经卖出了多少,但如果作为证据,这样笼统的说法还不够有证明力。”一些律师告诉记者,最后的结果往往可能原告花费大量精力维权,最终却无法获得赔偿。

 

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开撕”成了最简单粗暴的“维权”方式。杨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迟迟等不到对方的道歉和删图,她会考虑把对方抄袭的证据及聊天截图发布到网上:“公道自在人心。”

 

类似的情况,在网上颇有名气的刘先生也曾遇到过。他的设计图纸和产品曾被人“合二为一”抄袭,注重自我保护的他虽然事先已经取得著作权登记,然而对方却仍称“这只是风格近似”,甚至连同行也劝他“息事宁人”。最后这一纠纷以刘先生的粉丝到抄袭者微博下“掐架”告终。就连他本人也坦言:“这可能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了。”

 

杨女士希望:“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高网络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实名认证的环节,让合法的诉求能找到背后该负责的当事人。”

 

而刘先生则认为,更多的人应该站出来对于网络抄袭行为说不:“不能让违法者觉得,自己违法没人追究,所以为所欲为。”他还介绍了一些维权的实用技巧:“事先最好对原创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发现抄袭要固定证据,比如保存好自己作品的原始图片,这些图片有包括时间、相机型号等基本信息;同时把侵权网站中与作品相关的页面截图、侵权人的信息以及侵权人有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明保存下来。”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希望,立法能体现网络时代的特征,逐步降低维权成本,以形成版权保护的基本常识和氛围。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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