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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17个知识产权保护日:专家解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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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多 2017-04-25 10:30
摘要:知识产权的时代真正来临,但知识产权强国之路任重道远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之一。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准。拥有高质量的专利,也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专利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国家和企业的命运和未来。

 

4月26日,也就是明天,是世界第17个知识产权日,本月是世界第17个知识产权月,为了更好地研究和探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践,规范专利的申请、实施和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问题,由同济大学医药法律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2017·企业专利保护论坛”于4月8日在上海举行。

 

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知识产权管理者、知识产权顶级专家和实务界精英,就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异同、知识产权联盟,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促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探讨。


布局和完善城市知识产权和创新服务功能

吕国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当前,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全新挑战,必须主动适应国际形势,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立足上海发展实际,坚持把科技创新放在核心位置,坚持把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科创中心建设全过程,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上海把握创新主动权,提升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下一步,上海将紧紧围绕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的要求,立足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目标,以更加开阔的国际视野,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完善顶层设计,勇于改革创新,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布局和完善城市知识产权和创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金克胜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指明了方向。

 

在我国制定法体系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严格适用法律;当法律规定不明时,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当法律规定有漏洞或者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规定时,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填补。这个制度的核心和特点是“遵循先例”,即对于类似情形的案件,后案审理原则上应当遵循先例已经确立的裁判规则。所谓先例,是指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中对类似情形后案审理具有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由于作为先例的裁判规则包含于具体案件之中,所以通常也将包含了该裁判规则的生效案件称之为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基地协同和指导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有益有效的成功探索。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涉及到在司法改革与创新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和课题;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专利侵权认定的迷区值得重视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对创新发明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在涉及互联网、物联网、电子产品使用方面的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和产品使用方法、操作方法方面的发明专利越来越多。实践中发生的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几类发明专利在申请专利时,对权利要求的表述方法有些特殊要求,但无论如何要求,一旦获得专利权,在司法保护中经常会涉及到多个实施人、多个被告,因此,案件在审理中就不可避免地要争论是构成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最终用户或者消费者不视为侵权等,依法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是有很大难度的。在我国专利法目前现有“间接侵犯专利权”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中有的行为仅仅凭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方式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未免过于牵强。因此,对这几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一致的现象,应给予重视。


技术鉴定如何对企业专利保护产生影响

戴敬辉  上海科技协会知识产权鉴定部原部长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条就明确讲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活动。

 

根据这个定义,司法鉴定实际上是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都可能涉及到的一种活动。同样,在专利诉讼中也一样。现在随着专利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当法院的法官在自行判断有困难的时候,往往就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要求通常就是鉴别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另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实际上是根据专利侵权全面覆盖技术特征的原则。鉴定机构在接受这样的鉴定以后,鉴定人往往采用的鉴定方法是一种技术比对的方法。也就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加以确定,然后跟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逐一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的结果来判断和鉴别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者等同。通常都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司法鉴定在专利诉讼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大气候在变,知识产权的时代真正来临

史建峰  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直到2014年年底,知识产权第一家代理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出现了。然而以前,这样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有很多限制,现在政策放开了,为什么放开?中国自从加入了WTO,外国总是攻击我们中国侵权。以前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也包括京东、百度,注册个账号就可以做生意了,哪需要什么商标及相关证书?那时是不需要的。

 

但是最近两三年,在淘宝、天猫上当卖家,就需要商标注册,时代发生了变化,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了,作为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市公司,一切都需要规范起来,显然国际大环境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的中国,愈发显得格外重要。

 

当前,国家非常重视并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通过各种项目,让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产生重视,把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树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


数据有产权吗?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其实我们可以把大数据比做垃圾数据的引流处理。这里的垃圾没有贬义,垃圾可以这么理解,过去人们不能利用的,难以利用的,甚至不利用的那些数据重新拿出来加以处理的一种技术。所以我把它比喻成一个垃圾处理能力。

 

数据的应用带来了一个法律上如何应用数据的问题。数据是公共的,数据本身不能够成为私权的对象。数据是一个公共工具。在法律领域里面,数据始终是公共领域的,数据不能存在排他权,否则我们整个社会运营都会存在问题。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社会认知。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一个平衡的制度安排。进入数据时代,数据又拥有了价值,大数据使任何处理都有价值,我们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广大企业来讲,我的一个忠告是,你可以使用数据,但是必须尊重其上的权益。因此,数据合规是数据应用的前提。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不力的两个原因

侯怀霞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在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之后,权利人既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又可以诉请损害赔偿,恢复产权市场价值。当前,诉前禁令适用困境和损害赔偿数额过低,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不力。

 

诉前禁令适用困境的原因在于条件严苛。一方面,侵权可能性条件不具实质意义,“难以弥补的损害”自相矛盾;另一方面,法院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条件审查,对禁令适用持谨慎态度。为摆脱适用困境,立法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简化申请条件以鼓励禁令实施,健全担保制度以防止禁令滥用。

 

损害赔偿数额过低的原因在于证明困难。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用三种计算标准难以证明,法定赔偿数额往往偏离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因人而异,损害赔偿制度应鼓励权利人自证,为此,必须增强权利人举证的可操作性,强制侵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引入经济专家评估赔偿数额。


不能忽略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案例方法的总结和提炼

袁秀挺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0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被认为是创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迄今,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16批共87个指导性案例,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已有20个,占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3%。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其他渠道发布权威知识产权案例,发布平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等,迄今已积累1000余件(次)。这些做法对案例作用的发挥进行了积极探索,虽未有成文规定明确其效力,却在实践中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归宿必然是确立遵循先例或判例的传统,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的案例指导制度固然是重要标志,但同时不能忽略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案例方法的总结和提炼。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对案例的重视一向有传统,审判人员的素质也相对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司法文件中提出,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是在狭义的案例指导制度之上的进一步探索和有益补充,也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举措。


专利联盟的前世今生

张晓东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企业专利联盟是在这个行业里面比较有优势的,或者龙头的企业,或者是企业上下游的企业,或者都是创新型的企业,彼此之间都有一些专利的交叉、一些专利互补的情况,他们为了抱团取暖、为了抵抗外面的侵权诉讼、为了团结起来,能够对这个市场进行一个更好的控制,跟国际上其它行业有一个对等的谈判底价等,于是把专利组在一起形成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这项工作国内起步不长时间,国际上大概有将近一百年的时间了。为什么要成立一个专利联盟?说白了就是要垄断市场。知识产权联盟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多成熟的经验,而且那些真正做成联盟的企业都是非常有名的跨国公司。但目前中国在这方面面临的困难还是非常大的。最主要的是我们企业对于原始专利的保护和运营、布局的意识还不够。


从医药企业的专利布局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曹丽荣  同济大学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药研发是一个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周期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要花十到十五年左右的时间。

 

大家来看一下筛选的过程,对于5千到1万个分子化合物当中,有250个左右能够进入到临床前的测试阶段。可能有5个能真正进入临床。幸运的话会出现最后一个,也有可能中间夭折,所以风险大、投资也大。

 

什么是药品生命周期呢?它是指药物从上市到撤市整个过程,包括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这样四个时期。不同的药物药品生命周期是不一样的,比如家喻户晓的阿司匹林,1899年上市,但是至今还在临床上使用,并且又发现新的用途。

 

专利到期后,特别是关键专利到期后,往往就预示着药品生命周期中的成熟期结束,对于药品来讲,首先要通过合理的专利布局来尽可能延长药品的生命周期,为什么说专利这么重要呢?因为专利可以阻止仿制药的上市。也就是说,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垄断市场。

 

我们的医药企业主要从模仿中创新,需要建立医药专利预警机制,要有针对性开展某一个领域的专利分析,用专利来确定我们自己研发的方向。同时要对我们自己的创新进行相应的专利布局,考虑它申请的时间、技术主题,以及选择申请的地域、优先权等。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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