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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从《人民的名义》被非法传播售卖看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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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李建伟 2017-04-24 06:06
摘要:健全完善包括“全面、全员、全流程、严格责任”在内“三全一严”的“3+1影视作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出台《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管理条例》

近期,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然而或许因为其热度空前,近日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前,全集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传播,成为2017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重大案例。

 

近年来,《小时代》、《欢乐颂》、《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最好的我们》等影视作品都出现了互联网盗播的情况。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2016年优酷、搜狐、腾讯、PPTV等网络视频平台合计处理侵权链接5325937条。湖南卫视以2.2亿元人民币买断《人民的名义》五年内的台、网播出权与分销权,通过分销播出权、分集播出的广告收入、会员收入来盈利,但是现在却遭全集泄露,无疑损失巨大。

 

就整个行业而言,据第三方测算2016年网络视频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为21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盗播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可见,网络盗播严重侵害了影视作品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影响了影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进一步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在目前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的特定发展阶段,建议健全完善包括“全面、全员、全流程、严格责任”在内“三全一严”的“3+1影视作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出台《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管理条例》。

 

全面、全员、全流程的法治介入

 

“全面”是指,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及其邻接权的内容,从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逐步发展为对影视产品及其衍生品相关知识产权及其邻接权利的全面保护。随着《小时代》等影视的热映,不仅影视作品本身,影视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影视道具服装、影视人物姓名、各种影视衍生产品、各种广告植入产品都已经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需要从对影视作品的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发展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及其衍生品、演绎品权利的综合保护。

 

“全员”是指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主体,做到全覆盖。应对从著作权人、改编人、制片人、编剧、导演、表演者、摄影、作词、作曲、录音录像制作者、审片部门、发行人、广播(传播)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服务服务商(ISP)、受众等各个相关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使上述主体均应成为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的权利主体或责任主体。在本案例中,《人民的名义》在百度网盘、微博、微信、淘宝网等渠道上进行非法传播、售卖,相应传播者、ICP、ISP等均应成为知识产权规制对象。

 

“全流程”是指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影视作品互联网保护法律体系。从影视作品的前期改编过程、拍摄过程、审核过程、审片过程、发行过程、广播(传播)过程、衍生品创造形成过程,直到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及其之后,均应全部纳入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安排。

 

普遍实施“红旗”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根据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普遍多发、屡禁不止的客观情况和影视作品侵权维权责任平衡特殊性,建议在责任设定、民事赔偿、行刑制裁(行政、刑事制裁)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规制和平衡。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影视作品网络侵权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为一般、“红旗原则”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避风港”原则即源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的“通知+删除”原则。该原则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对ISP限定的是间接责任限定且相对较轻。“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其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又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显而易见的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明确的,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非权利人或未经授权人在互联网进行传播,多为非法侵权。故建议在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领域,普遍实施“红旗”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实行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对无影视剧授权证明的机构或自然人负有“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提高民事赔偿限额

 

在民事赔偿方面,《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采取了“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赔偿限额(50万元)”的立法模式。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赔偿较少,严重影响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维权救济和对侵权人法律制裁。

 

纵观近几年的影视行业,《欢乐颂》、《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视作品均没有逃过被盗播的命运。所涉片方都严厉发声,坚决打击这样的侵权行为,但最终也都“烟消云散”,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设计不尽科学、不接地气是重要原因。

 

所以,建议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提高赔偿限额、设定加倍赔偿制度、简化损失计算模式如以参考电影门票价格乘以播放量和下载量等措施办法,对影视作品盗播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侵权进行遏制和有效规制。

 

刑事制裁与专项治理并重

 

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赋予著作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行政执法的权力,同时如上所述,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制裁法规。就本案例而言,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等影视作品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传播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涉嫌犯罪。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影视剧者,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2017年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这是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履职、积极作为的举措。

 

建议在此基础上,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系统防范或专项治理,为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为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金融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特聘研究员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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