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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啸虎:中国法制史上的“复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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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殷啸虎 2017-04-22 06:07
摘要:在中国古代,复仇是一个伦理与法律纠缠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古代,复仇是一个伦理与法律纠缠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为亲人复仇,似乎体现的是一个“孝”字;替朋友复仇,又好像讲的是一个“义”字。但在复仇的同时,又构成了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对于如何处理复仇问题,始终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而难以抉择。

 

《资治通鉴》的开篇就讲诉了一个复仇的故事。智伯率韩、魏两家一起攻打赵襄子,没想到赵襄子说服了韩、魏两家倒戈,反攻智伯,将智伯杀死,并灭了智氏一族。智伯的家臣豫让为了替智伯复仇,假扮成奴隶,潜入赵襄子家里,没想到被赵襄子发现。赵襄子的左右要杀掉豫让,但赵襄子不同意,说:智伯一族都被杀光了,没有后人,而他却要替智伯报仇,真是一个义士啊!我躲着他就是了。于是把豫让放走了。但豫让仍不死心,为了改变相貌、声音,不惜在全身涂抹上油漆、口里吞下煤炭,乔装成乞丐,找机会报仇。他等赵襄子出行时,躲在桥下,准备在赵襄子过桥的时候刺杀他。没想到赵襄子的马却突然惊跳起来,使得他又暴露了。豫让知道这一次赵襄子不可能再放他了,于是就恳求赵襄子说:希望你能完成我最后一个心愿,将你的衣服脱下来,让我刺穿,这样我也算是替智伯报了仇了。赵襄子答应他的要求。豫让拔剑朝赵襄子的衣服连刺了三剑,然后自杀了。

 

从豫让复仇的故事可以看出,在那个时候,如何看待复仇问题,更多地是从伦理层面考虑的。真正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复仇的,应当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国法令,其中明确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复仇属于“私斗”,当然被禁止。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承秦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法律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如果凶手已经被依法制裁而亲属继续寻仇的话,要加罪处罚。

 

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实际执行却难免大打折扣,私下复仇的事例依然层出不穷。西汉末年,赵熹的堂兄为人所杀,他立志为堂兄报仇。他约了朋友去仇人家,没想到仇人全家都卧病在床,无法与他相斗。赵熹认为“因疾报杀,非仁者心”,不忍下手,要仇人自己躲避,不要再被他碰到。仇人病愈后,自缚去见赵熹请罪,但赵熹拒不见他,最后还是找到机会将仇人杀死了。

 

东汉章帝年间,某人因父亲被人侮辱,一怒之下,当场将侮辱者杀死。案件报到了皇帝那里,章帝下令免其死刑,从轻发落。后来又以此案为判例,制定了“轻侮法”。对这样的处理,尚书张敏认为不妥,他说,法律之所以规定复仇不能减罪,就是因为“相杀之路不可开”。所以不久之后,“轻侮法”又被废除了。

 

三国时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复仇:“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到了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处理:如果杀人后逃亡的,允许家人自行追杀;但如果遇到大赦或是因过、误相杀的,则不许复仇。此后历朝历代也不断发布命令,禁止复仇。北魏时曾下令:凡是不听官府判决,私下复仇的,要“诛及宗族”。北周时也规定:“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这反过来说明当时复仇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法律虽然严厉禁止,但遇到具体案件,往往又会网开一面。梁太清元年(547年)曾下令:“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但仅仅过了三四年,就发生了一起复仇案件:张景仁8岁时,父亲被人所杀,他立志报仇,后来终于砍下了仇人的脑袋祭奠父亲,并自缚去官府自首。太守将案件上报,梁简文帝下令赦免了他的罪行,还免去了他家的租税,以表彰他的“孝行”。

 

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中,对复仇问题不再加以专门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对复仇行为是按照一般的杀人罪同等对待了。但其中又有两项与复仇相关的规定:一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也就是说,对加害者当场反击的,只要不打死,都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二是“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也就是说,亲人被人所杀,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行为。这也反映出《唐律》在复仇问题上,依然纠结与情与法之间而难以抉择,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就充分体现出来。

 

武则天时,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复仇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当了仆役,伺机复仇。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因公出差,恰好住在徐元庆服役的驿站,徐元庆抓住这个机会,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武则天将此案交大臣们讨论。右拾遗陈子昂认为:依法,应当将徐元庆处死;但依礼,应当在处死徐元庆之后,替他立碑加以表彰。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在倡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朝,同样无法破解复仇这一难题。关于复仇问题,后世依然在争论。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中搜网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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