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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民法总则,老百姓的权利多了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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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士国 2017-03-21 06:41
摘要: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特色,规定了民事权利并加以丰富,进一步显示中国民法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人权保护的进步,规定了民事责任,体现了民法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

 

2010年,我国已完善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改革开放30年间,先后制定实施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法,并修改了婚姻法,制定并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事法律已经完备。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是在30年间陆续制定的,法律间存在重复、矛盾等不协调现象。而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又出现一些新情况需法律加以规范。

 

从国际经验看,每一个走向发达的国家,都必须先有符合国情的民法,在成文法国家都必须有先进的民法典。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需要。编纂民法典就是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在原有民事法律基础上编纂一部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系科学、逻辑严密、结构严谨、规范合理、统一协调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分编,在2020年形成民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获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提升了中国法律软实力

 

具体来说,民法总则的通过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为民事主体提供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以及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共同性规则,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允许和不允许的情况以及代理和时效规则。民法总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最基本的规范。

 

其次,为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法分编必须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并且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是法典体系的总纲,其所规定的物权、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继承权、婚姻权,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的总则依据,各分编分别调整以总则权利为依据的不同种类的民事关系。

 

第三,民法总则向世人彰显了中国民法的特色,提升了中国法律的软实力。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特色,规定了民事权利并加以丰富,进一步显示中国民法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人权保护的进步,规定了民事责任,体现了民法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这些内容在总则的进一步确立,也显示了中国民法总则体系的创新,是世界民法科学一百多年来的重大发展,必将对世界产生影响。民法总则开篇规定“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 ,进一步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发展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对哪些社会热点作出回应

 

民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实上,民法总则对一些热点社会问题也作出了积极回应,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我国环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资源许多不可再生,我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占有量相对不足。资源使用费过低、资源浪费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浪费的制度缺陷。除加强制度建设外,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业自觉节约使用资源尤为重要。节约资源是保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子孙后代利益的需要。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业在行使民事权利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与责任。生态环境为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权利是权利滥用,为民法所禁止。

 

二是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线,由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修定为八周岁。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事实上并无绝对的年龄界限,因为人的智力水平的提高和对民事行为的判断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立法涉及对未成年人是完全监护还是部分监护,年龄界限规定过低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充分监护,规定过高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实践证明,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十周岁”的年龄界限过高,因八九岁小学生一般已是小学三、四年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进行一些与学习、生活相关的民事活动。而六七岁的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刚迈入学校接受小学教育不久,独立行为能力过低,主要应靠监护人监护和学校更细微、严格地管理。因此,民法总则此次作了修改,规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纯获利益的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回应了老龄化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民法通则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其次涉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针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签定协议,约定其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依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的实质是老年监护,当然也涉及非老年的成年监护的特殊情况。这充分体现立法对老年人利益的保护,老年人可通过此协议确定监护内容,包括对其是进行全权监护还是仅就医疗、财产经营或者管理以及其他生活某些方面的部分监护。成年监护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绝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对老年人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对法人分类作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规定。这一分类有所创新。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国外民法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划分。企业法人就是营利法人,与此相对应的是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利润的组织体,非营利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社会团体等以公益或者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是比较科学的,但又不能穷尽所有的法人,农村集体组织总体上就很难说是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三种法人分类,更符合我国实际。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分化而分别适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规定。

 

五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15种人格权,比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种类明显增多,进一步彰显了民法是中国的权利宣言书的涵义。其中,有三种人格权虽没有明确写上是“权”,但自然人的自由、尊严是自然人人格的本源性的权利,从中可以推导出法律已作规定的权利和没有规定但需为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而必须保护的权利。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实际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控制权。除此三种,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等权利”,表明立法采用非限定主义,即并非限于总则列举的权利种类。这也表明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发展,今后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出现新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中不断发展的新生领域。

 

六是规定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和损害先烈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因情况紧急,有时难免造成受助人损害。对受助人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给予社会救助。法律规定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为鼓励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先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是先烈生前相关人格权的客体,先烈牺牲后不因其主体不存在、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而消失,这些客体存在于社会,活在人民心中,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可歌可泣,激励人们奋发向前。损害这些客体构成对先烈生前的人格权的损害,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表明立法维护革命历史,崇敬先烈事迹,继承先烈遗志,不忘初心,将民族复兴大业推向前进的坚强决心,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

 

七是规定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债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实践证明,这一“期间”太短,不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债权,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一年,规定了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这一时效对债权之外的民事权利并不适用。

 

民法总则的制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民事领域实现“良法善治”的新时期,这部法律的即将实施是百姓福音,国之幸事!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  邮箱:shhgcsxh@163.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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