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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跨国公司申请认定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下调至不低于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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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吴卫群 2017-03-14 09:47
摘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总部经济已成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在产业带动、人才集聚、技术创新和要素辐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延续和优化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月27日正式发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版《规定》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与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相比,2017版做了三个“加法”:一是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二是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2017版还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日前,记者就企业关心的一些问题,进一步采访了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士。

 

问:哪些企业可适用本规定?

 

答: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本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3亿美元。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本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类管理,针对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跨国公司轻资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跨国公司申请认定总部的,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要求由不低于4亿美元调整为不低于3亿美元。

 

问: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有哪些?

 

答: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人民银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答:本规定在原有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优化了鼓励政策内容,主要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本规定享受资助与奖励的财政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按本规定享受资金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通关便利等鼓励政策。

 

栏目主编:吴卫群 邮箱:wu-chen@163.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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